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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幫公司外送三個月,收益與支出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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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先進請教一下:. 我的情形是這樣的,我是北市某連鎖餐飲正職人員,自從五月全台不能內用後,上班內. 容變為店內外送員,沒單時才在店裡做餐,剛好六月時三陽出了七期的DRG,等於這三個. 月來都騎自己的新車為店裡外送,這幾天粗估了這三個月的機車支出與外送收益不成比例. 所以想條列出費用與收益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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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原始勞動契約的約定工作內容. 雖然幾乎都會有萬惡(X)萬用(O)的「其他主管指派工作事項」這行要分前後兩段來看. 前半段[上班內容變為店內外送員]. 工作內容變更有沒有雙方協議,書面紀錄?. 沒有的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1條. 理論上疫情因素造成整體消費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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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一、雇傭契約內容似乎有轉變為外送員,另外有提到外送收益,似乎雙方已經針對勞雇. 契約的工作內容達成新協議,因此,在有收益、自用車、屬於勞雇契約範圍,恐怕. 除了離職之外,應該要繼續履行契約。. 二、車輛折舊本身無法計算,因為車輛折舊跟里程數的關連性,需要你自己證明。一般來. 說是以出場
(還有6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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