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告妨害名譽後我能做什麼?

看板LAW作者 (我愛南西><)時間1月前 (2026/06/27 01:29), 1月前編輯推噓13(13048)
留言61則, 10人參與, 1天前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四月初的時候從前公司自願離職, 四月中的時候得知某個前主管在散播關於我離職的不實資訊,由於情節嚴重我便聯繫前公 司的其他上級求助與求證。 前公司的上級跟我承認了小主管的惡行(跟客人說我因為偷公司東西所以被開除)並跟我 道歉。 但我本人還是在4/17號至附近派出所報案對造謠的前主管提告妨害名譽。 然後就一直到現在,上網站查詢案件編號似乎沒有什麼進展,一直都是積極偵辦中… 我手上的證據目前只有客人講述當天事情發生經過的錄音、前主管對我證實有人造謠的li ne對話紀錄、前公司總經理跟我道歉的line對話記錄以及被告向我道歉的line對話記錄而 已。 現在明明已經有新工作了,但因為這個案件又沒辦法完全把上一份工作的鳥事拋諸腦後… 目前我就只是一直乾等通知而已,也不確定自己真的提告成功後能幹嘛,上網查好像就是 說和解拿錢,如果對方不和解那就是他背案底。 我不缺那個和解的錢,比較希望對方背案底,但背案底對那種50幾歲的中年人好像也不痛 不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5.180.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2494985.A.6F8.html

06/27 08:58, 1月前 , 1F
不太理解你想得到什麼答案 ?
06/27 08:58, 1F

06/27 11:12, 1月前 , 2F
他寫在標題,問現在能做什麼。
06/27 11:12, 2F

06/27 12:52, 1月前 , 3F
沒啥,你若和解,可能給緩起訴,不和解,但對方認錯
06/27 12:52, 3F

06/27 12:53, 1月前 , 4F
法院輕判緩刑也有可能,不認錯才會有你期待的
06/27 12:53, 4F

06/27 13:24, 1月前 , 5F
只能等通知吧 總不能去堵對方吧
06/27 13:24, 5F

06/27 13:49, 1月前 , 6F
你希望對方道歉?(已經道歉了)
06/27 13:49, 6F

06/27 13:49, 1月前 , 7F
你希望謠言停止擴散?(已經有新工作了,實質傷害大概也到頂)
06/27 13:49, 7F

06/27 13:50, 1月前 , 8F
你希望對方付出代價? (那代價要對方感受得到才有意義)
06/27 13:50, 8F

06/27 13:50, 1月前 , 9F
我感覺 撤告然後徹底不管他 , 這才是對你最有利的
06/27 13:50, 9F

06/27 13:51, 1月前 , 10F
妨害名譽這種量刑低,案件量大 3~9個月慢慢等吧
06/27 13:51, 10F

06/27 13:52, 1月前 , 11F
提醒 9個月不是上限,只是常見處理時間
06/27 13:52, 11F

06/28 05:47, 1月前 , 12F
因為常有你這種人,所以法院案件量大,你慢慢等吧
06/28 05:47, 12F

06/29 00:55, 1月前 , 13F
「你這種人」聽起來還滿貶義的……他不就是被害人嗎
06/29 00:55, 13F

06/29 05:37, 1月前 , 14F
那我改成「有你這種懂得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的聰明人
06/29 05:37, 14F

06/29 05:37, 1月前 , 15F
」,這樣有沒有開心一點?
06/29 05:37, 15F

06/29 09:19, 1月前 , 16F
如果只是吵架的謾罵告妨害名譽就算了 被造謠偷竊我覺得情
06/29 09:19, 16F

06/29 09:19, 1月前 , 17F
節確實嚴重一點
06/29 09:19, 17F

06/29 09:23, 1月前 , 18F
樓上,不就從公然侮辱罪變成誹謗罪而已?
06/29 09:23, 18F

06/29 09:25, 1月前 , 19F
但我的意思是這是合理應該提告的 跟吵架濫訴的案件不同
06/29 09:25, 19F

06/29 09:25, 1月前 , 20F
而當事人已離職,公然侮辱罪沒有面對面,反而成立機會不大
06/29 09:25, 20F

06/29 09:26, 1月前 , 21F
可能還是要看懂 eno4022在講的意思
06/29 09:26, 21F

06/29 09:27, 1月前 , 22F
iscu桑基本已經講完了,就這樣
06/29 09:27, 22F

06/29 09:28, 1月前 , 23F
就我看來eno的推文很像是嘲諷原po這樣也要告啦
06/29 09:28, 23F

06/29 09:28, 1月前 , 24F
就像樓主自己也已經講,"被告已經道歉"
06/29 09:28, 24F

06/29 09:29, 1月前 , 25F
更何況,在偵查庭上,被告拿出已經道歉並悔悟的情況下
06/29 09:29, 25F

06/29 09:29, 1月前 , 26F
檢察官可能直接簽緩起訴處分
06/29 09:29, 26F

06/29 09:30, 1月前 , 27F
重點在於,司法體系運作從不是報復式的制度基礎
06/29 09:30, 27F

06/29 09:32, 1月前 , 28F
順道一提,"和解誰說一定非要拿錢不可呢"
06/29 09:32, 28F
謝謝大家回覆,我補充說明一下我並沒有接受被告道歉還是堅持提告的原因是,對方在道 歉訊息裡一直避重就輕,試圖把方向帶到是因為我本人離職的太突然,才害他誤以爲我是 被「開除的」然後著急回覆客人時不小心講錯話。總之就是那種很站不住腳理由。而且根 據客人的證詞,對方在面對客人詢問我的近況時,對方是花了很多時間在確認客人問的是 誰,然後才說我在職的時候私底下聯絡店裡配合的廠商業務跟他們進貨,然後再私自以低 於公司售價的價格賣給客人從中牟利,後來東窗事發就被公司辭退。 我原本不想講那麼細所以用說我偷東西帶過,不過大家都蠻關注我有對方道歉訊息上,所 以我補充說明。 ※ 編輯: ilovenacy (49.216.90.49 臺灣), 06/29/2026 10:57:56

06/29 11:14, 1月前 , 29F
我看也覺得他是在嘲諷 可能本人沒有這個自覺吧(笑)
06/29 11:14, 29F

06/29 11:42, 1月前 , 30F
你們要胡思亂想,我也沒辦法 (笑
06/29 11:42, 30F

06/29 11:51, 1月前 , 31F
明明就在嘲諷還要裝傻 硬把別人說成胡思亂想也真的
06/29 11:51, 31F

06/29 11:51, 1月前 , 32F
沒辦法呢~~
06/29 11:51, 32F

06/29 11:52, 1月前 , 33F
敢嘲諷卻沒種承認 摳連
06/29 11:52, 33F

06/29 12:17, 1月前 , 34F
呵呵 (這樣算不算嘲諷?)
06/29 12:17, 34F

06/29 12:23, 1月前 , 35F

06/29 12:23, 1月前 , 36F
【動】嘲諷,諷刺,厭惡。
06/29 12:23, 36F

06/29 12:23, 1月前 , 37F
要注意:「呵呵」一詞原意並沒有冒犯的意思,相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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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12:24, 1月前 , 38F
是頗為友善的;但現如今「呵呵」一詞在網際網路語境
06/29 12:24, 38F

06/29 12:24, 1月前 , 39F
下常常被認為是不友善的話。
06/29 12:24, 39F

06/29 12:24, 1月前 , 40F
下次作業記得自己做
06/29 12:24, 40F

06/29 15:27, 1月前 , 41F
那是你的認為,對吧,科科~
06/29 15:27, 41F

06/29 16:04, 1月前 , 42F
網站又不是我做的 怎麼會是我的認為?你神智還正常
06/29 16:04, 42F

06/29 16:04, 1月前 , 43F
嗎?如果你自己心中早有不同答案 又何必明知故問浪
06/29 16:04, 43F

06/29 16:05, 1月前 , 44F
費別人時間呢?會分不清楚「呵呵」和「你這種人」兩
06/29 16:05, 44F

06/29 16:05, 1月前 , 45F
個用語的差別 你的水準該不會只有這樣吧?呵呵
06/29 16:05, 45F

06/29 16:07, 1月前 , 46F
愛當伸手牌 別人給了答案又講是別人的認為 懶惰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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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16:07, 1月前 , 47F
固執己見就是在說這種人
06/29 16:07, 47F

06/29 16:07, 1月前 , 48F
然後我的的確確是在嘲諷 才不像eno敢做不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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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17:22, 1月前 , 49F
我又沒講網站的事
06/29 17:22, 49F

06/29 17:22, 1月前 , 50F
呵呵~
06/29 17:22, 50F
哈哈哈各位不要吵起來啦 eno大只是沒常識,不曉得近年詐騙案劇增影響到法院效率而已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些加起來只不過是詐騙案的零頭而已。現在拖累法院的是 公共危險(酒駕)、竊盜、毒品、傷害還有詐騙這五巨頭。我相信eno大不是刻意要酸我 ,只不過常識不足才導致其他版友誤會。 ※ 編輯: ilovenacy (49.216.90.49 臺灣), 06/29/2026 19:11:40

06/29 22:40, 1月前 , 51F
可是我上面貼的內容就是網站寫的耶 所以你的那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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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22:40, 1月前 , 52F
那是你的認為,對吧」是在指什麼呢?還是你問了問題
06/29 22:40, 52F

06/29 22:40, 1月前 , 53F
別人貼第三方資訊給你看 你看都不看就以為對方用自
06/29 22:40, 53F

06/29 22:41, 1月前 , 54F
己的想法回答你喔?伸手牌 + 不仔細看別人回答內容
06/29 22:41, 54F

06/29 22:42, 1月前 , 55F
+ 只會嘲諷 大概只有最高學歷是胎教的人才有辦法表
06/29 22:42, 55F

06/29 22:42, 1月前 , 56F
現得那麼廢
06/29 22:42, 56F

06/29 22:47, 1月前 , 57F
呵呵~
06/29 22:47, 57F

07/03 19:19, 1月前 , 58F
不用跟那個 maniaque 太認真啦!
07/03 19:19, 58F

07/03 19:19, 1月前 , 59F
他可是認為「被告要負舉證責任」的法學大師呢☺
07/03 19:19, 59F

07/03 19:50, 1月前 , 60F
樓上大師,呵呵
07/03 19:50, 60F

08/03 10:59, 1天前 , 61F
找律師?
08/03 10:59, 61F
文章代碼(AID): #1gFhS9Ru (LAW)
文章代碼(AID): #1gFhS9Ru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