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人代表之侵權責

看板LAW作者 (法律事務所)時間11月前 (2023/06/03 05: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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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法人代表之侵權責 : 時間: Fri Jun 2 11:59:27 2023 : 民二十八規定有權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責任 : 。此代表人乃實際代表法人對外行事之人。以我國業界傳統常 : 用的職稱,為董事長。此外即董事會當中有權代表法人的董事 : (中略) : 記得有判決指出,法院於決定責任歸 : 屬時,有主張基於公司分層授權、分層負責的分工原則,不令上 : 級為已經授權下屬的事務負責。如此則前述之狀況,依照分層授 : 權與負責的理論,豈非僅應追究到總經理或院長個人嗎? 為何會 : 進一步要求法人連帶負責?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1.87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5678369.A.33D.html : → KHlawtel: 你的記得有判決指出是GPT掰的還是最高法院 06/02 18:57 : : 最高法院 98 年度臺上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 : 理 由 : 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 : )院長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丙○○,依該財團法人 : 董事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院長由董事會推選,綜理全院及代表 : ^^^^^^^^^^^^^^^^^^^^^^^^^^^^^^^ : 該醫院,則關於本件醫療糾紛,丙○○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即無 : ^^^^^ : 不合,合先敘明。 : :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1.87 臺灣), 06/02/2023 20:02:11 一、最高法院98台上327號判決講的是承受訴訟, 而承受訴訟指的是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有變更的情況 二、上開判決顯然與文中 「有判決指出,法院於決定責任歸屬時,有主張基於公司分層授權、分層負責的分工原則,不令上級為已經授權下屬的事務負責。」 不同,況且:本案二審判決根本沒有討論到民法28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41.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5742360.A.D4C.html
文章代碼(AID): #1aUcCOr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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