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人代表之侵權責

看板LAW作者 (SaltLake)時間11月前 (2023/06/02 11:59), 11月前編輯推噓0(002)
留言2則, 2人參與, 11月前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民二十八規定有權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責任 。此代表人乃實際代表法人對外行事之人。以我國業界傳統常 用的職稱,為董事長。此外即董事會當中有權代表法人的董事 。 但是為何又會令總經理為其執行職務所致侵權責任與法人連 帶負責? 法人決策乃由董事會做成與下達者,而總經理雖屬落 實董事會決策的最高執行長官,亦不能違背董事會決策,為何 會被列屬本條所述之法人代表? 另外如醫療法第三十三條一項規定,醫院的代表人乃董事會之 董事長。然學說與判決又有令醫院院長為醫院之代表人而應連帶 負責賠償之主張,認為單就醫療事故而言,因為醫院院長就醫療 事務(為其職務範圍)代表醫療法人,故應負責。 但院長之地位(或職權範圍)有如醫療法人之醫療部門的總經理 ,其權限來自董事會授權。記得有判決指出,法院於決定責任歸 屬時,有主張基於公司分層授權、分層負責的分工原則,不令上 級為已經授權下屬的事務負責。如此則前述之狀況,依照分層授 權與負責的理論,豈非僅應追究到總經理或院長個人嗎? 為何會 進一步要求法人連帶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5678369.A.33D.html

06/02 18:57, 11月前 , 1F
你的記得有判決指出是GPT掰的還是最高法院
06/02 18:57, 1F
最高法院 98 年度臺上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 )院長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丙○○,依該財團法人 董事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院長由董事會推選,綜理全院及代表 ^^^^^^^^^^^^^^^^^^^^^^^^^^^^^^^ 該醫院,則關於本件醫療糾紛,丙○○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即無 ^^^^^ 不合,合先敘明。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1.87 臺灣), 06/02/2023 20:02:11

06/03 08:56, 11月前 , 2F
...那是章程規定 不是什麼學說與判決
06/03 08:56, 2F
前所以謂學說與判決,乃其出於某校法碩論文,其中引用上開判決,並於 內文論述所以學界有云之語。 該論文該段論述主旨在於,起始引用醫療法第三十三條以敘明醫療機構法 定的代表人乃董事會之董事長。暨而引用上開判決,主張雖其他判決認為院 長並非醫院法定代表人,但依實質認定之理念,醫院院長就醫療事務有權代 表醫療機構法人。 惟依照目前網友們意見看來,上開判決意旨未有認定醫院院長得就醫療事 務代表醫療法人之意。 ※ 編輯: saltlake (114.24.92.159 臺灣), 06/03/2023 21:07:53
文章代碼(AID): #1aUMaXC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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