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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法人代表之侵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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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十八規定有權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責任. 。此代表人乃實際代表法人對外行事之人。以我國業界傳統常. 用的職稱,為董事長。此外即董事會當中有權代表法人的董事. 。. 但是為何又會令總經理為其執行職務所致侵權責任與法人連. 帶負責? 法人決策乃由董事會做成與下達者,而總經理雖屬落. 實董
(還有84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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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醫療法範圍回應醫療法第2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 (財團法人多一個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的條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 醫療法第33條規範對象是
(還有4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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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上開判決並未直接處理民二十八條的問題,然該條規定對於侵權責任,. 法人與其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而,似非不得進而以上開判決承認醫院院長得經醫療機構授權代表該機構. 承受訴訟,認為倘醫療機構董事會制定章程以醫院院長為該院醫療事務之代. 理人,則基於民二十八條,院長應以法人(授權)代表人之身分與
(還有113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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