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勞動部補班日與上班時數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無)時間1年前 (2023/02/17 12:24), 1年前編輯推噓2(2051)
留言53則, 4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以下並非我本人的經歷 是由朋友公司發生的 但因為網路上查不到相關的解答 上來詢問一下 事情經過: 一直以來都很羨慕我朋友公司的福利與上班時數,少少的10人上下的公司 但我朋友與他同事們都在那公司做得很愉快 因為他們工作內容主要是處理自身的案子,因此只要有掌控好時程上下班時間很自由 補班日也一律不用補班,老闆一樣會支薪 但如果你自己案子有要處理的話,也可以來公司處理,不來也無所謂 他們公司雖然表訂上班時間9:00-18:30 午休12:00-13:30 但他們下午老闆也鼓勵他們員工可以外出去散步1個小時以上(對身體好) 他們公司前陣子勞動局去訪查,結果讓我有點意外,因此來詢問一下是否真的是這樣 一、勞動局表示:他們公司補班日不能要來不來的,要就是都放假,不然就是都來上班 如果有人案子當天沒事不用上班,有人當天有事想來公司弄東西 就要以加班的算法支薪,不然就是違法。 二、勞動局表示:他們下午的上班時間過長,這也是違法,他們反問勞動局的人員,但他 們下午的時候也有讓他們休息一小時,實際上上班只有七小時,這樣也違法嗎? 勞動局回應這也是違法。 我個人的疑問 一、上網查了一下第一點,只看到說「補班日不用上班,但強制扣特休算違法」,但我找 不到「補班日隨意上下班,不扣假不扣薪算違法」這事情,請問大家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勞動局不就是變相逼老闆為了省麻煩乾脆要員工都來上班? 二、這點我也查不太到,如果扣到散步一小時的話,我朋友公司實際上班時間是七小時 但現在勞動局說這樣的時間安排是違法的?有點不理解,工時縮短為什麼還是違法?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一下,怎麼明明對勞工是很好的福利,被勞動局一訪查完 反而要改的比較「勞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94.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6607879.A.AA0.html ※ 編輯: VinC3nt (220.134.194.149 臺灣), 02/17/2023 12:43:18

02/17 13:07, 1年前 , 1F
因為勞基法沒辦法個別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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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11, 1年前 , 2F
畢竟,你不知道有多少企業,檯面上做跟你朋友這樣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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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底下卻是窮盡苛榨勞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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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嘛就是檯面上至少玩法要符合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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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12, 1年前 , 5F
私底下要怎樣放福利就是他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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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13, 1年前 , 6F
就跟銀色夫妻出席鎂光燈下就是要恩恩愛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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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13, 1年前 , 7F
私底下兩人要怎樣去外面偷吃亂來,互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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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14, 1年前 , 8F
今日佳偶,明日怨偶,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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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不就變很矛盾,勞基法讓想給員工福利的公司要私下在外面偷吃亂來... ※ 編輯: VinC3nt (220.134.194.149 臺灣), 02/17/2023 14:21:04

02/17 14:26, 1年前 , 9F
因為上法院就是"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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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請問一下,如果真的這樣我朋友公司被勞動局罰款,那是不是也沒啥救 就算底下員工都挺老闆,也沒用嗎? ※ 編輯: VinC3nt (220.134.194.149 臺灣), 02/17/2023 14: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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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可以訂優於勞基法的條件,但是不能低於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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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說因為 A 福利 > B縮減,所以可以互相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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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今天是因為勞檢,已經告知你們該發肉的,就照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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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我打個比方,你們可以訂個薪水0,獎金超高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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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補班與休息時間,就是明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結果勞動局卻責任要改善,反而變 成要變更差(?) 例如:我朋友明天本來不用去上班的,大家卻自發性地說,還是來打卡一 下在走好了... ※ 編輯: VinC3nt (220.134.194.149 臺灣), 02/17/2023 14:30:25

02/17 14:28, 1年前 , 14F
當然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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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29, 1年前 , 15F
發工資最少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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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29, 1年前 , 16F
法律通常就是最低限度,這點還是請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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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講的,今天你員工挺,難保明天員工反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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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屆時是誰保護了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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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1, 1年前 , 19F
樓主,你搞錯了,雇主可以讓員工少上班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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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1, 1年前 , 20F
但若有來上班,你的上班時數就是要照法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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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2, 1年前 , 21F
不然改鐘點制勞工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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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2, 1年前 , 22F
但他們是老闆說你們沒來上班,我也給你們薪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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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2, 1年前 , 23F
唉~~~不是跟你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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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3, 1年前 , 24F
要回歸你們的勞動契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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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3, 1年前 , 25F
勞動局卻說這樣不行,有來上班的話就是要算加班日,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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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3, 1年前 , 26F
加班日支薪,那這樣不就變很矛盾,老闆乾脆就叫大家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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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3, 1年前 , 27F
上班算了,變相大家一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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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4, 1年前 , 28F
契約規定本來要來,那你雇主"給"勞工"請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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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4, 1年前 , 29F
"制度要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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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5, 1年前 , 30F
好啦,建議樓主還是去找專業顧問作一下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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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6, 1年前 , 31F
你說的意思我可以理解,因為難保哪天員工反咬,例如: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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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日那天有去上班的員工,卻反咬公司說,其他人都放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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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上班,所以我是算加班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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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7, 1年前 , 34F
對,差不多就是這樣子,總之想要happy happy ,有些制度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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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7, 1年前 , 35F
是要 follow ,不是今天老闆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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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的意思是,勞基法以這基準去訂立的話,就是會扼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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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想給員工福利,對員工好的公司,被迫要用勞基法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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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9, 1年前 , 38F
套玩法,來強迫勞工去制體一致,我自己個人覺得這樣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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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雖然可以防範到上述講的案例,但反而犧牲了原本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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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39, 1年前 , 40F
工好的案例,以上是我自己覺得怪啦,所以提出疑問探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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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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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勞基法讓對員工不好的公司能夠提升讓員工好一點,但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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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對員工好的公司卻為了遵守怕哪天會產生的爭議,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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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司不要對員工好一點,感覺就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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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不會扼殺想給員工福利的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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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2, 1年前 , 46F
改變一下制度,建立加班申請制,補班日照常放假,需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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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4, 1年前 , 47F
的人來申請,如果有急迫性工作必要就給加班費,無加班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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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4, 1年前 , 48F
的就不同意加班,自主加班也不用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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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7, 1年前 , 49F
表訂午休時間改成12:00~14:30,實際上班一樣7小時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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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7, 1年前 , 50F
原PO的疑問應該是在於補班日本來就要上班,員工來上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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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8, 1年前 , 51F
不用給加班費,但雇主改成想上班來上班、想放假來放假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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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8, 1年前 , 52F
樣比較有彈性,反而這種情形來上班的卻要給加班費?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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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4:59, 1年前 , 53F
否就不要給彈性,一律照原定的補班日來上班還沒有違規
02/17 14:59, 53F
文章代碼(AID): #1Zxm67g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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