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勞動部補班日與上班時數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大伯)時間1年前 (2023/02/17 13:4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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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nC3nt (無)》之銘言: : 以下並非我本人的經歷 是由朋友公司發生的 : 但因為網路上查不到相關的解答 上來詢問一下 : 事情經過: : 一直以來都很羨慕我朋友公司的福利與上班時數,少少的10人上下的公司 : 但我朋友與他同事們都在那公司做得很愉快 : 因為他們工作內容主要是處理自身的案子,因此只要有掌控好時程上下班時間很自由 : 補班日也一律不用補班,老闆一樣會支薪 : 但如果你自己案子有要處理的話,也可以來公司處理,不來也無所謂 : 他們公司雖然表訂上班時間9:00-18:30 午休12:00-13:30 : 但他們下午老闆也鼓勵他們員工可以外出去散步1個小時以上(對身體好) : 他們公司前陣子勞動局去訪查,結果讓我有點意外,因此來詢問一下是否真的是這樣 : 一、勞動局表示:他們公司補班日不能要來不來的,要就是都放假,不然就是都來上班 : 如果有人案子當天沒事不用上班,有人當天有事想來公司弄東西 : 就要以加班的算法支薪,不然就是違法。 : 二、勞動局表示:他們下午的上班時間過長,這也是違法,他們反問勞動局的人員,但他 : 們下午的時候也有讓他們休息一小時,實際上上班只有七小時,這樣也違法嗎? : 勞動局回應這也是違法。 : 我個人的疑問 : 一、上網查了一下第一點,只看到說「補班日不用上班,但強制扣特休算違法」,但我找 : 不到「補班日隨意上下班,不扣假不扣薪算違法」這事情,請問大家真的是這樣嗎? : 如果真的是這樣,勞動局不就是變相逼老闆為了省麻煩乾脆要員工都來上班? : 二、這點我也查不太到,如果扣到散步一小時的話,我朋友公司實際上班時間是七小時 : 但現在勞動局說這樣的時間安排是違法的?有點不理解,工時縮短為什麼還是違法? :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一下,怎麼明明對勞工是很好的福利,被勞動局一訪查完 : 反而要改的比較「勞動」? 一、 1. 人事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民間企業若要比照放假補班,就要按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此時禮拜六補班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第36條(七日內須一例一休)之虞 因此若要調整補班,依規定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屬合法 2. 若未為前述工時調整,則禮拜六仍屬休息日,員工上班即應給予加班費 或有疑問,員工自主加班是否須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認為"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員工加班提供勞務之時間 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 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因此,若雇主有設立加班申請制度,則員工自主加班即可不給付加班費 (但雇主若有濫用加班申請制度之行為,則可能還是要給付加班費) 二、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且該休息時間必須阻斷四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或延後 依您所述,下午工作時間為13:30~18:30,已超過四小時,故須給予30分鐘之休息 老闆雖鼓勵下午外出散步一小時以上 但依實務見解,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不用提供勞務且可自由運用之時間, 若勞工仍處於隨時受雇主指揮監督之待命狀態,則該時段仍應計入工作時間 所以這段散步時間能否被認定為休息時間仍有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105.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6612693.A.B7B.html

02/17 14:45, 1年前 , 1F
了解~ 謝謝回答
02/17 14:45, 1F
文章代碼(AID): #1ZxnHLj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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