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LAW作者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時間3年前 (2023/02/08 12:3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8/8 (看更多)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基礎的認定之
爭,薛智仁老師在文章裡以「前置模
式」作為適用標準。
在前置模式的論述中,刑法19條3項
的意義僅在於:提醒法官如果行為人
的結果行為有 因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等情事,需進一步
審查「原因行為是否該當系爭犯罪的
不法與罪責」。
適用前置模式下的不法要件:
依照前置模式,原因行為的處罰基礎
在「原因行為本身」就實現了不法構
成要件,因此除了認定原因行為導致
結果行為欠缺完全責任能力外,
尚需對結果行為不法構成要件的實現
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才能構
成該罪的既遂。
依照前置模式,由於行為人是透過「
原因行為來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結
果行為只是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中
間過程」,
主要評價對象仍然是「原因行為」,
因此在行為人主觀要件的認定上,除
了出於故意或過失導致原因行為之外
,尚需於原因行為階段對於特定不法
構成要件的實現存在預見或預見可能
性,才具有犯罪的主觀不法。
必須留意,故意犯或過失犯的認定,
應以「行為人原因行為時的主觀認知
」為準。
要成立故意犯,於原因行為階段必須
具有「雙重故意」才行,這是前置模
式必然的推論結果;若行為人欠缺故
意,但對於原因行為導致不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以及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時存在預見可能性,則論過失犯。
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23.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5830714.A.9B1.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