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LAW作者 (Sony Ericsson K600i)時間3年前 (2023/02/08 12: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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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基礎的認定之 爭,薛智仁老師在文章裡以「前置模 式」作為適用標準。 在前置模式的論述中,刑法19條3項 的意義僅在於:提醒法官如果行為人 的結果行為有 因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等情事,需進一步 審查「原因行為是否該當系爭犯罪的 不法與罪責」。 適用前置模式下的不法要件: 依照前置模式,原因行為的處罰基礎 在「原因行為本身」就實現了不法構 成要件,因此除了認定原因行為導致 結果行為欠缺完全責任能力外, 尚需對結果行為不法構成要件的實現 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才能構 成該罪的既遂。 依照前置模式,由於行為人是透過「 原因行為來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結 果行為只是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中 間過程」, 主要評價對象仍然是「原因行為」, 因此在行為人主觀要件的認定上,除 了出於故意或過失導致原因行為之外 ,尚需於原因行為階段對於特定不法 構成要件的實現存在預見或預見可能 性,才具有犯罪的主觀不法。 必須留意,故意犯或過失犯的認定, 應以「行為人原因行為時的主觀認知 」為準。 要成立故意犯,於原因行為階段必須 具有「雙重故意」才行,這是前置模 式必然的推論結果;若行為人欠缺故 意,但對於原因行為導致不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以及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時存在預見可能性,則論過失犯。 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23.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5830714.A.9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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