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LAW作者 (Kar98k v.s MosinNagant)時間16年前 (2009/07/22 09: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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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點還蠻多的 .... 先從你最後一個問題說起吧... 要討論到罪責的前題是什麼? 行為->T該當->R該當,才需要討論罪責, 當我們看到一個行為人做了一件事,當然是看他行為時的狀態,也就 是你說的行為階段(或是 後行為),如果行為時有故意過失,也滿足違 法性,才需要考慮罪責。 那這時後行為人就會說,自己行為時是無責任狀態,可以用19條第一項 來阻卻責任;所以我們才會考慮什麼原因階段的故意過失,自陷無責狀 態的故意過失云云。 另外一組問題就是,所謂故意過失到底是指怎樣的故意過失,是哪個時 點的故意過失,這也就是19條第3項沒有說明清楚所造成的困擾,這個 問題國考版有相關文章可以參考參考。 以上。 ※ 引述《gto1814 ()》之銘言: : 目前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同條第二與第三項 : 但現在問題是 : : (1)如果甲原因階段有故意殺害乙的犯意 但行為階段卻不小心撞死丙 : 該如何處斷? : (2)同上 如果行為時甲把丁誤以為乙殺害 這種等價客體錯誤又該如何處斷? : (3)又如果甲原因階段因過失自陷於限制或無責任能力 但行為時卻故意打死乙 : 又該如何處斷? : (4)19條第三項所謂的故意或過失與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過失兩者區別在哪裡? : 一樣嗎? : 是這樣嗎?我認為原因自由行為不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 只是因為討論到罪責時必須拿出來討論說明無阻卻罪責的原因而已 : 因為故意或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就該當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 : 同時沒有阻卻違法與罪則事由...吧 這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7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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