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LAW作者 (BROWN)時間15年前 (2009/07/24 14:4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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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稍微做個補充 原因自由行為這邊著手是個難題 :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 即間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論的模式 (統稱構成要件模式) : 論理上還是有一點瑕疵 : 也就是著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為的著手的時刻 : 一般並不是喝酒即著手 仍要依著手理論看是否已對法益造成危險 : 則如此在判定已著手的時間點時 : 很可能那時就已經無責任能力了(我們說有責任能力的要存在於行為時(著手) ) : 因此除非採像黃榮堅老師所說的 喝酒的時候就是著手(ex:不小心喝太多醉倒仍殺人未遂 : 但如此結果個人在法感情上又難以接受) 那採李pigdog老師所謂著手與實行行為切割的觀念, 喝酒時是實行行為, 殺人時是著手 有無未遂是看著手之有無, 而仍以實行行為時判斷罪責 所以喝太多醉倒, 就是不能未遂 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解決難題? : 不然 論理上會有點瑕疵 : 原因自由行為以間接正犯或前置理論來說明 : 本來是要解決 行為時無責任能力如何論罪的問題 : 因此以原因行為時就是行為時 來說明對原因自由行為處罰 不違反罪責原則 : 不過 如上說明 如果不是以喝酒時就認為是著手 : 那其實之後所認定的著手時點 還是會沒責任能力 : 因此在採間接正犯和前置理論的想法時 : 就前開問題邏輯上該怎麼合理說明 目前還找不到想法 : 因此從這個觀點上來看 例外說法理上雖然不當(違反罪責原則) : 不過就邏輯推衍來說 是最不會矛盾 最簡單的說法 : 全部以後行為為準判定(不管是著手,錯誤..等) + 前行為有責任能力 : : 既然原因自由行為 採 間接正犯 那無論構成要件故意 和罪責 都是前階段就具備的了 : : 後行為不過是 "被利用行為" 而已 : : 所以 在原因行為時 就有誤認(客體錯誤)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體錯誤沒兩樣阿 : : 一樣故意既遂 : : 如果是後行為才產生的客體錯誤 那就是實行行為(指動手殺)(被利用行為)的錯誤 : : 被利用行為時的客體錯誤 通說認對利用人來說 就是屬於一種打擊錯誤 (你的2.2) : : 然後以上兩種情形 不會減輕免除 : : 2.2的情況 後行為時 把丁誤以為乙 : : 打擊錯誤 : : 對乙未遂(就是19iii情況) : : 對丁成立過失(依過失犯體系 前行為時有預見可能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29

07/24 23:21, , 1F
他的學說不是很熟= = 或許是可以;但這樣的說法是牽一髮
07/24 23:21, 1F

07/24 23:22, , 2F
動全身,或許這種切割異於一般解決了這邊的問題,但其他地
07/24 23:22, 2F

07/24 23:24, , 3F
方又產生問題,這都要考慮進去~~
07/24 23:24, 3F

07/25 00:31, , 4F
李pigdog是哪位?
07/25 00:31, 4F

07/25 20:01, , 5F
是某T大法律戲教授
07/25 20:0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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