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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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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時間3年前 (2023/02/08 12: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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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基礎的認定之. 爭,薛智仁老師在文章裡以「前置模. 式」作為適用標準。. 在前置模式的論述中,刑法19條3項. 的意義僅在於:提醒法官如果行為人. 的結果行為有 因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等情事,需進一步. 審查「原因行為是否該當系爭犯罪的. 不法與罪責」。. 適用前
(還有388個字)

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feDream (BROWN)時間16年前 (2009/07/24 14: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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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採李pigdog老師所謂著手與實行行為切割的觀念, 喝酒時是實行行為, 殺人時是著手. 有無未遂是看著手之有無, 而仍以實行行為時判斷罪責. 所以喝太多醉倒, 就是不能未遂. 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解決難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nda101 (波波)時間16年前 (2009/07/23 14: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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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做個補充 原因自由行為這邊著手是個難題.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 即間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論的模式 (統稱構成要件模式). 論理上還是有一點瑕疵. 也就是著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為的著手的時刻. 一般並不是喝酒即著手 仍要依著手理論看是否已對法益造成危險. 則如此在判定已著手的時間點時. 很可能那時
(還有28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nda101 (波波)時間16年前 (2009/07/22 2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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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因自由行為 採 間接正犯 那無論構成要件故意 和罪責 都是前階段就具備的了. 後行為不過是 "被利用行為" 而已. 所以 在原因行為時 就有誤認(客體錯誤)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體錯誤沒兩樣阿. 一樣故意既遂. 如果是後行為才產生的客體錯誤 那就是實行行為(指動手殺)(被利用行為)的
(還有32個字)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feDream (BROWN)時間16年前 (2009/07/22 17: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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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這地方我不太懂,. 既然已經是等價客體錯誤, 在主觀構成要件無法阻卻故意, 為何在罪責階段, 又可以. 回過頭來以打擊錯誤阻卻故意?. 如果甲在為因行為時, (2.1)已經將丁誤認為是乙 ,. (2.2)和未將丁誤認為是乙, 是否會有不同結論?. 如果依照你的說法, 在2.2的情況,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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