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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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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基礎的認定之. 爭,薛智仁老師在文章裡以「前置模. 式」作為適用標準。. 在前置模式的論述中,刑法19條3項. 的意義僅在於:提醒法官如果行為人. 的結果行為有 因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等情事,需進一步. 審查「原因行為是否該當系爭犯罪的. 不法與罪責」。. 適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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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做個補充 原因自由行為這邊著手是個難題.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 即間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論的模式 (統稱構成要件模式). 論理上還是有一點瑕疵. 也就是著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為的著手的時刻. 一般並不是喝酒即著手 仍要依著手理論看是否已對法益造成危險. 則如此在判定已著手的時間點時. 很可能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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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因自由行為 採 間接正犯 那無論構成要件故意 和罪責 都是前階段就具備的了. 後行為不過是 "被利用行為" 而已. 所以 在原因行為時 就有誤認(客體錯誤)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體錯誤沒兩樣阿. 一樣故意既遂. 如果是後行為才產生的客體錯誤 那就是實行行為(指動手殺)(被利用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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