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訴訟可以不提出辦理該案的公文原件

看板LAW作者時間1年前 (2022/09/22 11:14), 編輯推噓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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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mj ()》之銘言: : ※ 引述《ymmj ()》之銘言: :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 署 :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 而且 :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 話說回來, :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 問題 :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修正一下:倒果為因 (因 是台中市政府違法 果 是後續維權流程 。 若掩飾違法忽略違法,指責民眾維權,難道只是希望受害者閉嘴? 這對於公民社會的發展,沒有好處) 補充一點 雖然現實上法律基本上是有錢人玩的,很多人不是有足夠的費用委託律師 但是不論是法律人還是一般民眾 對於現代公民社會的合理的期待,應該是盡可能減少因經濟能力造成的落差才是 所以才有法律諮詢之類的設計 如果一個法律人在看事情的心態上鄙棄或看不起沒請律師的人 這樣適不適當,大家可以思考思考 另外 關於訴之聲明 有沒有請律師對於訴之聲明的書寫確實有差別 但是 行政訴訟(及各種訴訟)的目的不是在於釐清事實主持公義嗎? 無論原告提出的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利於該案勝訴 查清事實不是最基本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65.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3816457.A.B31.html

09/22 11:26, 1年前 , 1F
行政訴訟的訴訟費用就只有4000元,應該會有更大空間的預算委
09/22 11:26, 1F

09/22 11:26, 1年前 , 2F
任律師吧。為了節省律師費,不僅得不到勝訴結果,又要多花一
09/22 11:26, 2F

09/22 11:26, 1年前 , 3F
筆上訴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09/22 11:26, 3F

09/22 11:45, 1年前 , 4F
沒錢找法扶—《最佳利益》
09/22 11:45, 4F

09/22 13:28, 1年前 , 5F
是你在鄙棄律師的法律專業吧
09/22 13:28, 5F

09/22 19:16, 1年前 , 6F
鄙視不符合法扶資格還想免費問到飽的
09/22 19:16,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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