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
※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銘言:
: 要討論之前 先看一下判決吧...
: https://reurl.cc/p1dr0a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恕刪)
: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
: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闡述:
: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
: 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 實務見解亦大多援引此判決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法
: 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
: 此判決未詳細說明「權利」之內涵(為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約
: 之誠實義務,如何推論非身分契約相對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權利,自無從憑此判決
: 逕認通姦或相姦行為侵害配偶之「權利」。縱使肯認配偶權為一種法律上權利,因他方配偶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就
: 此所生「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之衝突,自然係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
: 」優先。
(恕刪)
為了"配偶權"的問題,剛剛特別查了一下王澤鑑老師的<侵權行為法>(2015.6出版),
其中在第214頁的地方,也有引用55台上2053判例,但王老師的書有誤植,55寫成53。
而且這個判決突顯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判例制度的廢除,造成法秩序安定性受到動搖。
讓原本具有拘束下級審的"判例",成為了最高法院"判決",失去對下級審無拘束力。
法院的判決失去了可預測性,當然也影響了法的安定性。
但本案判決拿掉判例的拘束,似乎也有些道理。只是說跟大家以往研讀的都不一樣。
感覺這位法官似乎在藉由個案來凸顯司法改革後欠缺配套的問題。
法條真的就是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二審可以變更見解,但要怎麼說一審有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5.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8:50:31
→
04/20 18:59,
2年前
, 1F
04/20 18:59, 1F
是的,這是純粹法律見解的問題。
但判例其拘束力,這個制度改變之後,所謂"配偶權"僅為參考用的概念。
就算本案二審再次重申配偶權來改判,也僅是上下審級法院的見解不同,沒有對錯問題。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9:28:02
→
04/20 20:10,
2年前
, 2F
04/20 20:10, 2F
→
04/20 20:11,
2年前
, 3F
04/20 20:11, 3F
→
04/20 20:12,
2年前
, 4F
04/20 20:12, 4F
→
04/20 20:12,
2年前
, 5F
04/20 20:12, 5F
→
04/20 20:12,
2年前
, 6F
04/20 20:12, 6F
→
04/20 20:13,
2年前
, 7F
04/20 20:13, 7F
→
04/20 20:13,
2年前
, 8F
04/20 20:13, 8F
→
04/20 20:14,
2年前
, 9F
04/20 20:14, 9F
嗯,回到問題本身來討論。
在判例有拘束力的時候,若下級審見解違背判例意旨,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基於下級審判決違背法令的錯誤,上級可以此為改判的理由。
但現在沒有判例的拘束力,下級審沒有判決違背法令。上級審該以何種理由改判?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21:45:40
→
04/21 10:02,
2年前
, 10F
04/21 10:02, 10F
→
04/21 14:46,
2年前
, 11F
04/21 14:46, 11F
→
04/21 14:47,
2年前
, 12F
04/21 14:47, 12F
→
04/21 14:47,
2年前
, 13F
04/21 14:47, 13F
→
04/21 14:48,
2年前
, 14F
04/21 14:48, 14F
→
04/21 14:49,
2年前
, 15F
04/21 14:49, 1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