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
※ 引述《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之銘言:
: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因為尚未看到判決書原文
: : ,僅就報導所引述觀之,該法官的法律見解似有誤會。
: 前文恕刪,若這裡是一般版就算了,您來法律版討論法律,卻連判決都不看,
: 是在幻想法學嗎?
謝謝您的指教,因為個人時間有限,故先推定報導內容為真。
若您有原文判決可以引述,也歡迎分享。
: : 釋字791號意旨是強調"性自主權是個人基本權",所以國家不應動用刑法來處罰,
: : 並且有提到婚姻關係遭受侵害,仍可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途徑處理。
: 恕小的才疏學淺,請教此說法出自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哪一段?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2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而言,
均無助於維繫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
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
: : 結果該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上否定了原告的請求,反而才是違反釋字791號意旨。
: 吳法官大概是主張負有忠貞義務的是配偶,並非第三人,
: 所以如果告配偶,大概還是可以求償。
: 是以該判決並非完全否定了民事求償的可能,只是應該去告配偶,而不是告小三。
: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早被討論到爛了,這件事對於維繫婚姻其實沒有什麼幫助。
"吳法官大概..." 大概?大概?大概?
您的臆測似乎和報導所說的敗訴理由不同,亦與現在民事請求法理有所出入。
: : 上訴改判的機會很大,因為該判決已經可以稱為離譜了。
: : 因為報導中有指出,該法官是某位大法官的子女,
: : 該大法官在釋字791號有提不同意見書,認為原本通姦罪合憲。
: : 所以,吾以小人之心臆測,該法官似有意圖想以爭議判決造成大家對通姦除罪的誤解。
: : 有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雖可以看得出來法官見解的不當之處,
: : 但是多數的社會大眾是看不出來的,可能看到報導就直覺認為是通姦除罪造成的結果,
: : 等於是甩鍋給當除那些認為通姦應該除罪的大法官,並彰顯其父的不同意見書的合理性。
: : 講白一點,就是告訴大家:"看吧,通姦除罪化就是會讓元配求助無門!"這種社會觀感。
: : 但事實上,通姦除罪僅閉上刑事的門,未關民事的門,該判決卻可能會誤導很多人。
: : 更不用說徒增當事人的訴訟上的經濟成本。
: : 私以為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律的合理解釋的框架之下做成判決,
: : 而不應該標新立異或是法官個人的理念目的而去曲解現行法制。
: 既然認為該判決違反法律的合理解釋框架,那就具體指出判決哪一部分並不合理。
: 您連判決都不看(大概連釋字都沒看),在那邊喇叭,為何不去八卦版發文就好?
釋字連接已貼,若您已查到判決原文,亦請不吝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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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5.24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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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各抒己見,謝謝您的指教喔。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6: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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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指教。 所引述的那一段的確是主張違憲的聲請人說法。
但是主張合憲的機關也有回應:
"3)系爭解釋已闡明系爭規定一所採之刑罰手段對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一般預防功能;
如認民事損害賠償功能可取代刑罰功能,等同肯認有財富者得任意為通姦或相姦行為,且
弱勢配偶恐難獲得損害賠償,故民事手段無法取代刑罰。"
由此觀之,在此釋憲案當中的正反兩方都一致肯認有民事求償途徑的存在。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1/2022 08: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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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