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

看板LAW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2/04/20 15:29), 2年前編輯推噓-1(0112)
留言13則, 1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 引述《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之銘言: :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因為尚未看到判決書原文 : : ,僅就報導所引述觀之,該法官的法律見解似有誤會。 : 前文恕刪,若這裡是一般版就算了,您來法律版討論法律,卻連判決都不看, : 是在幻想法學嗎? 謝謝您的指教,因為個人時間有限,故先推定報導內容為真。 若您有原文判決可以引述,也歡迎分享。 : : 釋字791號意旨是強調"性自主權是個人基本權",所以國家不應動用刑法來處罰, : : 並且有提到婚姻關係遭受侵害,仍可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途徑處理。 : 恕小的才疏學淺,請教此說法出自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哪一段?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2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而言, 均無助於維繫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 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 : : 結果該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上否定了原告的請求,反而才是違反釋字791號意旨。 : 吳法官大概是主張負有忠貞義務的是配偶,並非第三人, : 所以如果告配偶,大概還是可以求償。 : 是以該判決並非完全否定了民事求償的可能,只是應該去告配偶,而不是告小三。 :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早被討論到爛了,這件事對於維繫婚姻其實沒有什麼幫助。 "吳法官大概..." 大概?大概?大概? 您的臆測似乎和報導所說的敗訴理由不同,亦與現在民事請求法理有所出入。 : : 上訴改判的機會很大,因為該判決已經可以稱為離譜了。 : : 因為報導中有指出,該法官是某位大法官的子女, : : 該大法官在釋字791號有提不同意見書,認為原本通姦罪合憲。 : : 所以,吾以小人之心臆測,該法官似有意圖想以爭議判決造成大家對通姦除罪的誤解。 : : 有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雖可以看得出來法官見解的不當之處, : : 但是多數的社會大眾是看不出來的,可能看到報導就直覺認為是通姦除罪造成的結果, : : 等於是甩鍋給當除那些認為通姦應該除罪的大法官,並彰顯其父的不同意見書的合理性。 : : 講白一點,就是告訴大家:"看吧,通姦除罪化就是會讓元配求助無門!"這種社會觀感。 : : 但事實上,通姦除罪僅閉上刑事的門,未關民事的門,該判決卻可能會誤導很多人。 : : 更不用說徒增當事人的訴訟上的經濟成本。 : : 私以為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律的合理解釋的框架之下做成判決, : : 而不應該標新立異或是法官個人的理念目的而去曲解現行法制。 : 既然認為該判決違反法律的合理解釋框架,那就具體指出判決哪一部分並不合理。 : 您連判決都不看(大概連釋字都沒看),在那邊喇叭,為何不去八卦版發文就好? 釋字連接已貼,若您已查到判決原文,亦請不吝分享。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5.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439754.A.737.html

04/20 16:12, 2年前 , 1F
1.先把解釋文好好唸過吧...
04/20 16:12, 1F

04/20 16:13, 2年前 , 2F
2.為何是「大概」,因為那並非該案之訴訟標的。
04/20 16:13, 2F

04/20 16:16, 2年前 , 3F
3.您若連判決都不會找,就不要煞有其事的說什麼與現
04/20 16:16, 3F

04/20 16:16, 2年前 , 4F
在民事請求法理有所出入;釋字不會看,也不要隨便扯
04/20 16:16, 4F

04/20 16:17, 2年前 , 5F
什麼違反釋字意旨、離譜判決。
04/20 16:17, 5F
大家各抒己見,謝謝您的指教喔。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0/2022 16:34:27

04/20 21:24, 2年前 , 6F
不是各抒己見的問題,而是您連您要討論的對象都缺乏
04/20 21:24, 6F

04/20 21:24, 2年前 , 7F
好好理解的誠意。例如您引的那個段落,明明就是聲請
04/20 21:24, 7F

04/20 21:25, 2年前 , 8F
人的見解,根本不是該號解釋的意旨。而這其實花個兩
04/20 21:25, 8F

04/20 21:25, 2年前 , 9F
三分鐘看一下前後文理應不難理解。
04/20 21:25, 9F
謝謝您的指教。 所引述的那一段的確是主張違憲的聲請人說法。 但是主張合憲的機關也有回應: "3)系爭解釋已闡明系爭規定一所採之刑罰手段對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一般預防功能; 如認民事損害賠償功能可取代刑罰功能,等同肯認有財富者得任意為通姦或相姦行為,且 弱勢配偶恐難獲得損害賠償,故民事手段無法取代刑罰。" 由此觀之,在此釋憲案當中的正反兩方都一致肯認有民事求償途徑的存在。 ※ 編輯: MrTaxes (180.217.5.242 臺灣), 04/21/2022 08:31:48

04/21 21:08, 2年前 , 10F
所謂的這個正反兩方之見解 不知在法律上有何拘束法
04/21 21:08, 10F

04/21 21:08, 2年前 , 11F
官審判的效力。
04/21 21:08, 11F

04/21 21:09, 2年前 , 12F
況且駁斥了對小三求償,並不代表完全否認民事求償途
04/21 21:09, 12F

04/21 21:09, 2年前 , 13F
徑。
04/21 21:09,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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