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遭偽造之支票,還能提領嗎?

看板LAW作者 (打工仔)時間2年前 (2022/01/11 01:20), 2年前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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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oy612120 (只是純疑問討論而已)》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遭偽造之支票,還能提領嗎? : 時間: Mon Jan 10 09:37:36 2022 : 以下謹就原原PO所述之內容進行法律分析與討論 至於原原PO未提及之內容 小弟不予腦補 故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 公司支票遭會計偽造(且無填日期: 已流入他人之手 : 也已經對公司會計提起偽造有價證券告訴 : 初次偵查庭,被告也已經全盤認罪 : 目前等待起訴通知及開庭傳票當中。 關鍵字:支票、無填日期 老規矩 先上法條 1.票據法第 4 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會。 2.票據法第 11 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 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 簽名。 3.票據法第 125 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首先來談票據法第125條 這是有關支票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其中"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之商號、無條件支付之 委託、發票年月日、付款地"等六項內容是一定要記載的 支票若欠缺這些應記載事項的任何一項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 該支票即為無效票據 我們稱這六項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或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受款人、發票地"這二項 因為票據法第125條第2、3項另有規定其未記載時之法律效果 支票若欠缺記載這二項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支票仍然有效 我們稱這二項為"相對應記載事項"(或稱"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再來 我們來看實務見解 1.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 民事判例 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 有規定外 (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其支票即為無效 (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 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2.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411 號 民事判決 (一)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 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其支票為無效,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 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二)支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者為無效 (看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八 一號判例) ,背書為附屬的票據行為,如票據本身無效,附屬的背 書亦不生效。 其他諸如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 第1423號民事判決等實務見解 都同此裁判意旨 在此不再贅述 結論: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講完法條規定與實務見解 那我們回到本案原原PO所述之內容 原原PO提及其公司之支票被會計偽造 且無填日期 也就是說該支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未記載發票日) 該支票即為無效票據 : : 但是目前外面的執票人威脅公司 : 必須支付他票面金額300萬,不然他就要去嘎票 一張無效的支票 就算去金融機構軋票 原則上是無法兌現的 別說受理的金融機構不太可能會辦理託收 台灣票據交換所也不可能會同意辦理交換業務 : 讓公司跳票,讓我們公司信用受影響無法經營下去 : 擔心公司因有跳票紀錄導致銀行之後無法貸款 該支票若無法存入金融機構託收 自然就不會有跳票紀錄 : 或者銀行不願意在給我們支票使用,非常煩惱 : : 請問有其他方式可以阻擋這張支票嗎? : 因為不是遺失,銀行之前說不能算掛失止付 : 但是等到判決通知再去亡羊補牢 : 公司營運應該也受到影響了。 一、法條規定 1.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禁止請求付款之處分)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 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 分。 2.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假處分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者,不得為之。 3.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注意事項第1點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依 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之金融業者(以下簡稱 付款行)提示付款,經通知關係金融業者後,該項票據為執票人向付款行 提示付現,或存入付款行之聯行,經查證係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或提經 交換經付款行以「法院禁止提示票據(假處分)–提示人查證單」(如附 格式)傳真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者(以下簡稱提示行)查證為被禁止提示之 人提示時,付款行應以「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辦理 退票;同時並應在該項票據正面加蓋「禁止○○○提示付款」戳記(戳記 上空白處由付款行填記禁止提示付款人姓名)後,由提示行交還執票人。 二、實務見解 1.司法院第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善意提醒:本號提案內容頗長,若無耐心看完者,可直接跳看下方的司 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法律問題: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其直接前手 如為發票人,得否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 請求付款之處分? 討論意見:甲說: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 據權利人固得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禁止占 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惟依此規定,僅限於該票據 之原權利人始得聲請假處分,發票人依法責有擔保支票付款之義務 ,應屬票據債務人,自無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假處分之餘地 (最高法 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四號裁定參照) 。 乙說:支票之發票人依法固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之責,惟其簽發支票後 ,在未交付他人之前,亦可逕自提示求現,殊難謂非原票據權利人 ,矧執票人取得票據苟係惡意、詐欺或有其他票據抗辯事由,其直 接前手即發票人如不能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該占有票據 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實難貫徹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惡意抗辯立 法之旨,是依題意,本件發票人聲請假處分,應予准許。 研討結論: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按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 (如竊取人或拾得人 ) 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 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 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定「原票據權利人 」而不曰「票據權利人」,當然係指若不喪失票據則得行使該票據權利之 執票人而言,文義至為明顯。本題發票人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 利應受限制之人之直接前手,自屬原票據權利人,應得聲請假處分,研討 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2.司法院(83)廳民二字第 17261 號 (善意提醒:本號提案內容頗長,若無耐心看完者,可直接跳看下方的司 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 法律問題:承攬人甲因承攬而收受定作人乙簽發之支票乙紙為報酬,嗣甲因經濟情況 不佳,無法開始工作,乙即通知甲解除契約,並請求甲返還該紙支票,則 在甲尚未返還該紙支票前,乙得否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依假 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甲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研討意見:甲說:依票據法之規定,票據發票人有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付之「義務」 ,發票人為「票據債務人」,而非「票據權利人」,自無票據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所規定得為假處分聲請之適用。故本題斷無票據法施 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適用。 乙說:發票人於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與他人前,票據尚在發票人持有中 ,依票據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意旨,持有票據者 即為票據權利人。倘因惡意或其他不法方法對之取得票據,致有不 得享有票據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等情形,如未賦予發票人為假 處分之聲請權利,洵不足以保障其權益。參以執票人喪失票據,「 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實務上亦包括發票人在內,故應採 乙說,理論始告一貫。由此演伸,發票人如對執票人有票據返還請 求權,亦可類推適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規定得為假處分聲請 之適用,以保障發票人之權益。故本題乙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 院為禁止甲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丙說: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 據債務人兩種身分,自得適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但發 票人己任意將票據轉讓他人,除該票據因回頭背書而由發票人持有 外,發票人己純為票據債務人,自不得適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之規定。即發票人對執票人僅有票據返還請求權,而尚未取回票據 前亦然,以保障善意之執票人。故本題乙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 法院為禁止甲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結 論:採丙說。 座談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 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 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 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 言。本題甲取得乙交付之支票後,因經濟情況不佳,無法開始工作 ,乙即通知解除契約,如發生解除之效力,甲依法即應返還該支票 ,則甲取得該支票,即無對價而為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而發票 人乙為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人甲之直接前手,自屬原票據權利人,應 得聲請假處分,本題應以乙說為可採。司法院印行「民事法律專題 研究五」問題「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 人獲得時,其直接前手如為發票人,得否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 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之研討結論及司 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採此見解,可資參考。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 一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文規定為「原票據權利人」,而不曰 「票據權利人」,應包括對該支票曾具有權利之人。票據發票 人若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人之直接前手 ,自屬原票據權利人。 二 題示甲取得乙交付之支票後,因經濟情況不佳,無法開始工作 ,乙即通知解除契約,如發生解除之效力,甲對於乙依法應返 還該支票,即屬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發票人乙為票據權利 應受限制人甲之直接前手,自屬原票據權利人,應得聲請假處 分。 三 本題研究結果,應以乙說為當。 (83.09.16 (83) 廳民二字第 一七二六一號函復台高院) 3.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抗字第 7 號 民事裁定 按「債權人就金權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此假處分之規定 ,並未將票據假處分之聲請排除在外,且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票據為 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 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之 規定,係就原票據權利人遇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 獲得票據時,所為之救濟程序,要無排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適用 之餘地。 結論: 請原原PO參考上開實務見解意旨,依上開法律規定,向法院聲請禁止占有 票據之人向付款之金融業者提示付款之假處分裁定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57.11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778658.A.D95.html : 推 Lailungsheng: 不找律師? 01/10 10:26 : 律師說讓他跳票,等判決下來再去申請註銷紀錄,但銀行可能印象已經差掉了,想知道是否 : 有其他方式。 : → maniaque: 威脅支付票面金額? 那跟嘎票有什麼差別?? ^_^ 01/10 10:36 若連"威脅支付票面金額"和"軋票"有何分別都分不出來 小弟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 : 支付票面金額就是有分期的可能,私下談,不會讓公司跳票也必須還錢,但是去嘎票就是整 : 筆300萬要一次給,但重點這筆錢是會計的鍋,公司不可能給錢的。 : ※ 編輯: bboy612120 (49.216.54.222 臺灣), 01/10/2022 11:15:03 : → maniaque: 那......執票人就賺到啦....會計兩手一攤沒錢賠 01/10 11:22 能否請教一下愛不懂裝懂的某m 一張欠缺記載發年月日的無效支票 執票人無法請求金融機構辦理託收 該支票根本就無法兌現 請問執票人究竟賺到了什麼 : → maniaque: 更何況是你們決定付錢讓票兌現的 01/10 11:22 : → maniaque: 會計蹲個牢,but 你們拿不拿得到三百萬債權憑證??? 01/10 11:23 : → maniaque: 當你們付第三人錢,之後債權可以算在會計身上嘛?? 01/10 11:25 : → maniaque: 拿到假票的人,拿到了錢,會計說這票本來就是來騙第三人 01/10 11:26 : → maniaque: 你們付錢給第三人,是你們"自願的" 01/10 11:29 : → maniaque: 因為你們明知票是"盜開的" 01/10 11:29 : → sindyevil: 執票人和會計有共謀嗎? 01/10 11:42 : 推 cape129: 對支票聲請假處分 01/10 11:47 推cape129大大所述 "*[1;31m聲請假處分*[m"即為正解 建議委請律師具狀向法院聲請 : → bboy612120: 不知道為什麼不能編輯文章,所以在這裡回文 01/10 12:00 : → bboy612120: 公司沒打算支付,也不想讓執票人領到錢 01/10 12:00 : → bboy612120: 有懷疑過會計跟外人串通要領錢,但無證據 01/10 12:00 : → bboy612120: 會計確定會被關了,因為已認罪等起訴,我也堅決不和解, 01/10 12:00 : → bboy612120: 只是流程還有一段時間要跑,即便讓執票人領錢,之後對會 01/10 12:00 : → bboy612120: 計求償,都於是無補。 01/10 12:00 : 推 JustSad: 既然是偽造、已提告,不能照會開票銀行止付這張編號? 01/10 12:30 : → CCWck: 所以你的意思是 銀行明知是偽造支票還打算要付款? 01/10 12:31 : → CCWck: 銀行應該要退票吧 或許問問看金管會和票據交換所 01/10 12:34 : 推 JustSad: 有兩種情況可能如此:一是公司週轉金比較緊怕軋票而慌亂 01/10 12:45 : → CCWck: 如cape129所述 "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 01/10 12:45 : → CCWck: 法案假處分才是正途 01/10 12:45 : → CCWck: 法院 01/10 12:46 推CCWck大大所述 : → JustSad: 一是還有不方便說的其他內情,所以不能照會銀行止付。 01/10 12:46 : → bboy612120: 回J大 https://i.imgur.com/6BjPgQE.jpg
01/10 13:20 : → bboy612120: 回CCWck https://i.imgur.com/pZI2kDW.jpg
01/10 13:30 : 推 JustSad: 票據相關的我並不是很懂,你可以在臉書找一個人~郭新政 01/10 13:41 : → JustSad: 羅淑蕾當時也是偽造支票,這方面相關問題你請教她。 01/10 13:42 : → JustSad: 很久以前我有跟她用臉書交談過,她應該會回應你~ 01/10 13:43 : → JustSad: 如果有必要還是要委任律師、假處分;公司的損失才比較小 01/10 13:44 : → JustSad: 如果沒有請律師的預算,找你們當地非國民黨立委陳情。 01/10 13:45 某J不是法律人 欠缺基本法律知識與法學素養 且自認"票據相關的我並不是很懂" 又老愛在法律板扯政治 這樣的人怎麼好意思在這裡胡扯瞎說一堆 真是無言 這些毫無意義的推文 對於發問者的提問 根本毫無助益 : 推 q135q135: 關於樓上某J和某m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01/10 15:17 : → q135q135: 另推cape129大 其所述才是正確處理方式 01/10 15:18 : → maniaque: 樓上有前途,能說說在下說啥錯呢?? 01/10 15:49 一張無效的支票 一張無法兌現的支票 在某m的口中變成"執票人就賺到啦" 請問執票人賺到了什麼?? 一般有學過票據法的法律人 只要看到支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會直覺想到這是一張無效票據 就只有某m會大呼"執票人就賺到啦" 某m說錯了什麼還需要別人說哦 自己沒有眼睛看嗎?? : → maniaque: 上班不要這麼卑微 01/10 15:49 : → maniaque: 大家在幫忙,就只會出來扯後腿,誰教的??? 01/10 15:49 大家的工作都不卑微 尤其是身為公務人員的某m 老是能利用上班時間上網玩PTT 看起來他的工作超不卑微的 只是 明知道自己法學程度低落 卻老是愛不懂裝懂刷存在感亂說一通 對於可能會誤導別人 甚至可能會對別人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之事毫不在意 一再地在本板胡扯瞎說 這種行為只能用"卑劣"來形容了 大家在幫忙 愛不懂裝懂的某m就只會出來胡扯瞎說誤導別人 誰教的??? 小弟花這麼多時間打這篇文章 只希望能給予原原PO些許幫助 讓原原PO不會被愛不懂裝懂的人誤導 至於某m...唉 不曉得還能說些什麼 #1XEvU7Qy #1XLW41-g #1XqqlUbS 這幾篇文提供給大家參考 : 推 JustSad: 不用理他啦!~#1UkNw3lM 01/10 16:22 : → JustSad: 以前就這樣~#1TSc__gM 01/10 16:23 : → JustSad: 以前不敢回我還可以說不想理我,敢回我文不敢跟我對賭? 01/10 16:25 : → JustSad: 我都差點想解封鎖了… 01/10 16:25 至於對自己的酒駕行為無反省能力的某J...... 原本想說些什麼 想想還是算了 #1Xr8yHe5 這篇文 大家有興趣的就看看笑笑吧 老話一句 老調重彈 小弟在本板會不厭其煩地提醒板友 關於樓上某J和某m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59.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835223.A.CD7.html ※ 編輯: q135q135 (49.216.59.86 臺灣), 01/11/2022 01:28:14

01/11 06:16, 2年前 , 1F
01/11 06:16, 1F

01/11 11:00, 2年前 , 2F
好奇問一下 支票日期沒辦法自己填嗎
01/11 11:00, 2F

01/11 11:00, 2年前 , 3F
若執票人自行謄寫是否能以查證?
01/11 11:00, 3F

01/11 11:47, 2年前 , 4F
得到開票人的允許可以自行填寫日期,擅自填寫會觸法~
01/11 11:47, 4F

01/11 21:26, 2年前 , 5F
站邊q大
01/11 21:26, 5F
文章代碼(AID): #1Xt6hNp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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