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斡旋金合約疑慮

看板LAW作者 (打工仔)時間2年前 (2022/01/04 03:17),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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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196mn6 (熙熙熙)》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斡旋金合約疑慮 : 時間: Sun Jan 2 21:58:12 2022 : : 我們為買方,有看中一間房子, : 仲介請我們下斡旋金10萬給屋主, : 拿斡旋金10萬跟屋主談,屋主同意。 : 本來過兩個禮拜要簽約, : 但過一個禮拜後,屋主違約。 : 按照合約屋主是要賠償10萬, : 結果仲介私下跟屋主另外簽特約條款, : “如果賣方違約賠償8萬“。 : 但這個特約只有賣方簽名, : 我們買方不知情,所以我們沒簽名。 : 後來問仲介, : 仲介才說因為屋主不想賠這麼多,另外簽的 : 。 : 而這份合約中有一條是, : 如果屋主違約,仲介可以拿50%賠償做服務費, : 請問這條合約內容合理嗎? : : : 因我上網查不動產經紀業條例 : 第 19 條 : :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 : 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 : 這個是只有買賣才能收取費用, : 但違約金有包含在裡面嗎? : 因為當時簽合約時,這點仲介沒有特別說明 : 可能也沒想過屋主違約吧! : : 想問 : 1.屋主跟仲介能私自簽特款,不告知買方,這條特約能成立嗎? : 2.仲介收取50%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 : :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6.111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131894.A.684.html : → KKyosuke: 仲介跟賣方簽了啥不重要 重點是仲介跟你們簽了什麼 01/03 00:30 : → maniaque: 這位仲介膽子很大....... 01/03 09:25 : → sindyevil: 不用賣方跟仲介簽了哪些內容,你只要檢視你自己簽了啥 01/03 09:55 : → sindyevil: ,目前這狀況能不能用.然後接下來口頭和書面允諾的事 01/03 09:55 : → sindyevil: 情都要注意. 01/03 09:55 : → maniaque: 有種罪叫做 背信罪 01/03 10:37 背信罪?? : → z196mn6: 請問這樣我申訴消保官,他們會受懲處嗎? 01/03 11:20 : → maniaque: 你這情況,大概就是仲介已知賣方鐵違約,所以$$從違約抽趴 01/03 14:40 : → maniaque: 讓賣方再弄一份違約金低一點的契約,然後從這張抽$$ 01/03 14:41 : → maniaque: 我是你的話,我要是有取得證據(那份賣方私簽新約) 01/03 14:42 : → maniaque: 直接去報警告背信比較快..... 01/03 14:42 本篇旨就一般買賣方與仲介間之居間契約是否會構成背信罪討論 廢話不多說 先上法條 1.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民法第 565 條(居間之定義)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再來看實務見解 1.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156 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且須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如為他人介紹 買賣不動產,即為訂約之媒介者,乃為居間行為,而非委任契約關係。原 判決理由說明上訴人等之行為「屬於居間媒介之性質」,事實欄卻認定上 訴人等背信,事實所載與理由不相適合,自屬判決理由矛盾,當然為違背 法令。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僅應成立詐欺罪,不 能論以背信罪。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6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 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 定之事務。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謂之 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者 ,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 3.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 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且須以違背任務之行為; 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如為他人介紹 買賣不動產,即為訂約之媒介者,乃為居間行為,而非委任契約關係。 結論: 一般買賣方與房仲間成立之仲介契約,係為他人介紹買賣不動產,屬訂約 之媒介者,乃為居間行為,而非委任契約關係。一般房仲所從事者僅係轉 達之工作,並無權為買方或賣方作成任何決定,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 一般房仲所從事者既然只是轉達之工作,即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依刑 法三階理論,在第一階的客觀構成要件都不該當,則本件房仲之行為自不 構成刑法背信罪。 是以,若原原PO不慎被某m誤導(maniaque: 直接去報警告背信比較快) 聽從某m之建議而去對本件房仲提告背信罪 不慬勞心勞力、浪費時間 且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更有可能要當庭接受檢察官的指正(教訓?) 換來一肚子鳥氣 簡直是得不償失 : → maniaque: 當初付的斡旋不管任何情況都拿的回來,而且違約就是加倍 01/03 14:43 : → maniaque: 上法院一樣拿得到,今天重點在於 "中人" 01/03 14:44 : → maniaque: 消保官? 懲處? 太軟了 太軟了~~~ 01/03 14:45 : → maniaque: 不過,說真的,這份新約你沒簽名,要成立背信也是有難度 01/03 14:46 不是有難度 而是根本就不會構成背信罪 : → maniaque: 但是拿來壓人應該還滿有效果的.... 01/03 14:47 : → z196mn6: 仲介跟賣方沒有新簽契約,是同份合約,另外加上特約,我 01/03 19:51 : → z196mn6: 們買方沒簽名,這樣有背信罪嗎? 01/03 19:51 : → maniaque: 你看我最後兩行........ 01/03 20:01 : → maniaque: 另外,合約不是一式兩份??? 你手上的有追加條款嘛?? 01/03 20:02 不論原原PO有無簽什麼追加條款 本件房仲都不會構成背信罪 : → z196mn6: 手上的沒有,仲介那邊才有,所以那邊是新約,我們是舊約 01/03 20:12 : → z196mn6: 。 01/03 20:12 : → z196mn6: 這樣是否都是仲介贏…… 01/03 20:12 : → z196mn6: 我們都只能認賠嗎? 01/03 20:12 : → maniaque: ??? 我沒說仲介贏啊??? 01/03 20:13 : 推 q135q135: 關於樓上某m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01/03 20:23 對於愛不懂裝懂的某m所提出的錯誤見解 我一向會苦口婆心的建議大家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 → maniaque: 樓上,上夜班啦,你今天還是一樣只會複製貼上?? 長進點吧 01/03 20:33 對於愛不懂裝懂的某m和某J所提出的錯誤見解 我不但會不厭其煩的提醒大家一律略過別看 以免被誤導 而且還會發文直接打臉愛不懂裝懂的某m 本板是法律板 依板規第2條第4款 板友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至於某些人自己憑空幻想、胡扯亂掰、無中生有的獨創法律見解 我衷心建議放在心裡就好 別在板上推發文 這樣隨便推發文誤導其他板友 恐怕會有損陰德吧 誠心請教愛不懂裝懂的某m 你這樣在板上胡扯瞎說亂回答一通 良心真的不會過意不去嗎?? 某m身為一個公務人員 常常利用上班時間上網玩PTT 究竟是你的工作真的很閒??還是你真的很混呢?? 你覺得一個公務人員利用上班時間掛網玩PTT 是否不太恰當?? 這些問題我問了很多次了 懇請某m這次可以回答一下 : 推 krit1009: 上夜班 笑死 還真辛苦啊 原來是做夜班的 01/03 23:14 #1P1MnuT5 (LAW) 咦~這位不是之前月入數十萬的知名房仲 為了幾萬元的小車打算去告前女友的k仔 真的好久不見啦 後來有委任律師去告前女友了嗎??車子有拿回來了嗎?? 對了 我很好奇 一般大樓總幹事好做嗎??需要輪夜班嗎?? 新的一年 預祝k仔和各位板友心想事成、一切順心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6.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237470.A.95C.html

01/04 06:04, 2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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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4:32, 2年前 , 2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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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5:15, 2年前 , 3F
你上班時間發文啊?真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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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5:16, 2年前 , 4F
總幹事通常是屬於物業公司的, 負責社區的一些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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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5:16, 2年前 , 5F
都是正常上下班..沒聽過總幹事要值夜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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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5:17, 2年前 , 6F
另外我已經沒做仲介很久了 那一串最底下沒看見嗎?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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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08, 2年前 , 7F
能力差接不到案子的法務才有時間泡在ptt看別人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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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09, 2年前 , 8F
可惜黑名單只能鎖推文,我還能看得到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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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09, 2年前 , 9F
講得一副自己很厲害,總共兩篇文章;數據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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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11, 2年前 , 10F
姑且不論m的見解是否有問題,有本事應該是一直打臉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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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11, 2年前 , 11F
不是嘴了好幾年總共只發了兩篇文章。
01/04 16:11,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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