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ipoo禁止發言四十日

看板LAW作者 (天邊散雲 專業飄)時間2年前 (2021/09/01 17:26), 編輯推噓14(1408)
留言22則, 16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二項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再     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一) 文章代碼(AID): #1XBSnGD8 (LAW)

09/01 01:18,
只依檢察官自己自以為是的認知來決定起不起訴,這樣太兒戲
09/01 01:18
文章代碼(AID): #1XBXjaXi (LAW)

09/01 01:26,
解單講,只要被強暴人主觀認知認為是強暴,應該就會構成的
09/01 01:26
文章代碼(AID): #1XBk162C (LAW)

09/01 10:41,
鄰居也有可能是串供結構,這方法不一定比較好的
09/01 10:41
(二) 前次裁罰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BQaXDg (LAW) [公告] taipoo警告一次 三、判決理由 (一)  前次裁罰時已提醒過,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才能以理服人,同天閣下三次於該裁決公告下推文,顯然也應有充分時間閱 讀裁罰理由,如對該理由不能接受,應依照相應程序提出申訴或抗辯以為權 利救濟。  再者,不論對該裁罰是否接受,在申訴或抗辯結果未指摘裁罰不當前,於 看板上重複相同行為,顯然是在知道相應後果後仍執意為之。姑不論閣下是 否『進行社會實驗』,本人在未受通知、未收到對前次裁罰的申訴或辯解的 前提下,已可合理懷疑閣下是故意違反既定板規,而足以鬧板行為論處。 (二)  至於任意指摘他人為"共犯結構"(按本人所學並無"串供結構"一語,然而 相互勾串,做出對某特定人不利之供述,即有構成偽證或誣告之可能,爰以 相近的"共犯結構"一語替代論述;若所學未精,還請指正)、指摘檢察官起 訴與否全憑好惡等,除有可能該當誹謗、侮辱公署外,後者亦顯然斲傷司法 之公信,而與本板意欲藉平實、白話的討論方式促進一般使用者對法律的理 解,進而提升司法信賴的宗旨有違。  綜上所述,taipoo因受警告後仍再犯相同行為,依板規第五條第三項但書 撤銷前次之警告,改為禁止發言三日,本次行為裁處禁止發言七日;因推文 有謾罵性、侮辱性文字,比照違規發文並依累犯條款裁處禁止發言三十日, 合併執行禁止發言四十日。自公告發出起即時執行。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488376.A.BFC.html

09/01 17:31, 2年前 , 1F
水喔,終於不用看到了
09/01 17:31, 1F

09/01 17:38, 2年前 , 2F
還 蠻 屌 的 屌 爆 了
09/01 17:38, 2F

09/01 17:42, 2年前 , 3F
治安+10
09/01 17:42, 3F

09/01 17:56, 2年前 , 4F
09/01 17:56, 4F

09/01 18:25, 2年前 , 5F
真的是一樣米養百樣人
09/01 18:25, 5F

09/01 18:29, 2年前 , 6F
版主判的好,八卦言論請遠離本版
09/01 18:29, 6F

09/01 18:56, 2年前 , 7F
板主辛苦了。
09/01 18:56, 7F

09/01 19:24, 2年前 , 8F
推用心的板主 本篇公告寫得真好 板上至少可以平靜40天
09/01 19:24, 8F

09/01 19:24, 2年前 , 9F
09/01 19:24, 9F

09/01 20:07, 2年前 , 10F
終於啊!版主辛苦了
09/01 20:07, 10F

09/01 21:55, 2年前 , 11F
感謝推
09/01 21:55, 11F

09/01 23:32, 2年前 , 12F
謝謝版主,每次看到他的留言我都在想我到底看了什麼XD
09/01 23:32, 12F

09/01 23:39, 2年前 , 13F
版主辛苦了,感謝
09/01 23:39, 13F

09/01 23:59, 2年前 , 14F
終於可以清靜40天
09/01 23:59, 14F

09/02 01:13, 2年前 , 15F
09/02 01:13, 15F

09/02 11:11, 2年前 , 16F
是說他有分身,曾經被前雇主提告最後不起訴,聲請再議也
09/02 11:11, 16F

09/02 11:12, 2年前 , 17F
被駁回,就拿著處分書到律師版嘲諷前雇主委任的律師
09/02 11:12, 17F

09/02 13:30, 2年前 , 18F
他還告過檢察官瀆職呢 當然不起訴
09/02 13:30, 18F

09/02 13:30, 2年前 , 19F
@taipoo錢奴歡笑檔案 歡迎參考
09/02 13:30, 19F

09/02 13:31, 2年前 , 20F
09/02 13:31, 20F

09/02 13:31, 2年前 , 21F
分身是eduishappy跟qa12345
09/02 13:31, 21F

09/02 15:43, 2年前 , 22F
治安+10 XDD
09/02 15:43, 22F
文章代碼(AID): #1XBqSul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