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受害人無肢體反抗,能告強制性交嗎?
※ 引述《summer1324 (夏日)》之銘言:
: 如題。
: 網路上有時候會有「被強暴時該怎麼辦」的討論,不少人會說什麼挖眼啊踢蛋啊折手指啊
: 尖叫逃跑啊的,但同時也有許多人指出,認真打架的話體格差異幾乎不可踰越,實務上積
: 極進行肢體反抗的女性通常都是被暴打一頓之後還是被成功強暴,而尖叫逃跑雖然有可能
: 使加害人退縮,卻也可能讓對方以過激手段讓你閉嘴。
: 身為女性,我一直覺得要是我碰到這種情況,當下如果沒有因為恐懼而無法行動的話,應
: 該會選擇配合,有餘力就記下對方私密部位的特徵,事後再想辦法提告。
: 但是,如果受害人當下都不進行肢體反抗,頂多口頭表達拜託不要真的不要等等,是否還
: 能告成強制性交?如果進行小幅度掙扎,造成下體撕裂傷的話,是否足夠作為強制性交的
: 證據?如果這些都不夠,哪些作法可以滿足提告條件,收集證據,同時避免過度反抗激怒
: 加害人?另外,加害人的身分(熟人/陌生人/權勢者/伴侶)會如何影響上述結果?
: 感謝回覆。
就法論法,要脫離感覺法學派,就要先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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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規定是以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為要件,
至於被害人是否有強力掙扎反抗而造成身體傷害,
應該只是強化"違反其意願"事實的證據之一,
換言之,因為害怕而不敢輕舉妄動,只要違反其意願一樣會構成。
第221跟228兩條規定的要件有些不太一樣。
所謂"利用權勢或機會"更為抽象,但不以明顯違背被害人意願為必要,
認定上可能放得更寬,但刑期相對較短。
這兩條會不會有發生競合(就是同時符合)的情況,就不太清楚了,
要看實務上個案怎麼操作。這部分沒研究,也請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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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411620.A.8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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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常聽說的還有對方殘留在受害人身體或衣褲上的體液,
另外從一些新聞事件的案例,當事人間的互動紀錄也會被作為判斷的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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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08: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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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要先能證明性交。若連性交都難以證明,強制性交就更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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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很難。個案情況不同,法官在庭上的觀察,都有可能影響心證。
所以也常常會出現起訴後無罪,或上訴後翻案。
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每個人判斷不同。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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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上的攻防,非常複雜,所以電影常拿這類案子做法庭戲的題材。
單一個案都有很多細節必須探究,更何況又加上諸多假設,實在無法妄下定論。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3:14:3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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