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們的起訴種類會不會太簡化了?

看板LAW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1/08/31 14:29), 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我們現在的刑法 : 只分成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兩種 : 這樣的分類會不會太粗略 : 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無視被害者的意志 : 甚至還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從告訴乃論修改成非告訴乃論這種愚蠢修法 : 那是不是應該再增加中間的分類會比較洽當 : 例如:原則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得申請撤銷 : 就是某些罪名牽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但是給被害者一個機會可以撤銷提告 : 和告訴乃論不同,告訴乃論有些人會懶得告,有些人會不敢告 : 檢察官也不會主動起訴 : 但是原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銷 : 這樣可以兩邊都兼顧到 : 是否增加新的分類會比較好? 按照刑事法學的法理 刑罰權屬於國家的公權力 也是國家主體的展現 涉及的是國家秩序的維持 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 檢察官屬於程序的主體之一 被害人則屬於證人的地位 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侵害的法益較為重大 例如殺人 縱火等 而情節比較輕的竊盜 檢察官通常也會考量個案的節情程度 來做出緩起訴的處分 以達到犯行與處罰間的平衡 簡單講 犯罪行為並不單單是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問題 而是涉及整個社會秩序的問題 公權力原則上必須積極介入 而目前告訴乃論之罪得由被害人之表示而撤回告訴 已經顧及被害人的意思 若非告訴乃論之罪仍得由被害人撤回起訴 那與告訴乃論的實質區別何在? 如此無異於所有的犯罪追訴皆得由被害人來主導 而且起訴之前檢察官還有偵查蒐證的程序 若提起公訴後 被害人還能撤銷 那之前檢察官的蒐證豈不做白工 如此也違反了程序的安定性 當然有些將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的修法 但原因並非怕被害人不敢告 例如著作權修法 非法數位重製擬納非告訴乃論罪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0836 目的是為了加入國際組織 需先表達國家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立場 總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都有一個更大的法益要維護 並非只是為了被害人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391376.A.348.html

09/01 01:18, 2年前 , 1F
只依檢察官自己自以為是的認知來決定起不起訴,這樣太兒戲
09/01 01:18, 1F

09/01 02:27, 2年前 , 2F
樓上知道檢察官做出之每件不起訴處分,除了須合於相關法
09/01 02:27, 2F

09/01 02:27, 2年前 , 3F
律(例如: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還有相關行政規則(例
09/01 02:27, 3F

09/01 02:27, 2年前 , 4F
如: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
09/01 02:27, 4F

09/01 02:27, 2年前 , 5F
行注意要點)須要遵守嗎?
09/01 02:27, 5F

09/01 02:27, 2年前 , 6F
我國檢察署書類之製作,均不會僅憑主觀臆測,就草率為之
09/01 02:27, 6F

09/01 02:27, 2年前 , 7F
09/01 02:27, 7F

09/01 05:54, 2年前 , 8F
@taipoo 錢奴打官司敗訴就去告檢察官瀆職
09/01 05:54, 8F

09/01 05:54, 2年前 , 9F
09/01 05:54, 9F

09/01 09:35, 2年前 , 10F
推認真
09/01 09:35, 10F
文章代碼(AID): #1XBSnGD8 (LAW)
文章代碼(AID): #1XBSnGD8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