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的起訴種類會不會太簡化了?
我們現在的刑法
只分成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兩種
這樣的分類會不會太粗略
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無視被害者的意志
甚至還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從告訴乃論修改成非告訴乃論這種愚蠢修法
那是不是應該再增加中間的分類會比較洽當
例如:原則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得申請撤銷
就是某些罪名牽涉到被害者本身,怕被害者不敢提告,因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是給被害者一個機會可以撤銷提告
和告訴乃論不同,告訴乃論有些人會懶得告,有些人會不敢告
檢察官也不會主動起訴
但是原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但是被害者可以撤銷
這樣可以兩邊都兼顧到
是否增加新的分類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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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53.14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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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以再細分為
被害者聲請撤銷後檢察官就必須撤銷
以及聲請撤銷後,檢察官有權裁量是否要撤銷兩種
(可由檢察官調查被害與加害者的關係,加害者的悔意,被害者原諒程度等等)
尤其是性犯罪很適合這樣弄,有些被害者又不敢出面,那就讓檢察官去提公訴
但如果被害者根本不在意甚至原諒加害者,為何不能讓被害者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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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tratimes (61.227.53.148 臺灣), 08/28/2021 2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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