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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我們的起訴種類會不會太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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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的刑法. 只分成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兩種. 這樣的分類會不會太粗略. 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無視被害者的意志. 甚至還有怕被害者不敢提告,所以把罪名從告訴乃論修改成非告訴乃論這種愚蠢修法. 那是不是應該再增加中間的分類會比較洽當. 例如:原則非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得申請撤銷. 就是某些罪名牽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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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法學的法理. 刑罰權屬於國家的公權力 也是國家主體的展現. 涉及的是國家秩序的維持. 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 檢察官屬於程序的主體之一. 被害人則屬於證人的地位. 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侵害的法益較為重大. 例如殺人 縱火等. 而情節比較輕的竊盜 檢察官通常也會考量個案的節情程度. 來做出緩起訴的處
(還有36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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