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張恢復僱傭關係

看板LAW作者 (Rachel)時間3年前 (2020/12/12 22:06), 3年前編輯推噓7(7039)
留言46則, 5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之前在郵局儲匯單位工作,進去三個多月時經理認為我有犯重大缺失想辭退我,後來營管 科跟我約談,給我兩周改善期,兩周後主管跟營管科都認為我有改善,隔日調到郵務單位 看我是否能勝任。我在郵務單位表現不錯,但又過兩周人資忽然以我前三個月的表現為由 要辭退我。目前我已簽了非自願離職書也向勞工局提出恢復僱傭關係的調解,這期間我都 有找律師諮詢,知道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且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才能解僱。 但今天我又找律師做比較完整的諮詢,律師認為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很主觀,這對我比較不 利,且認為恢復僱傭關係通常在調解時無法和解,所以調解時自己與親友出席即可,不用 請律師,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時再請律師即可。 我想請問如果我無法勝任,為甚麼在我轉郵務單位後,每周六業務最複雜客人最多時還要 支援儲匯,這樣不就代表我是可以勝任的嗎? 另外聽律師講完感覺勝訴機會不太大,律師認為如果要比較同時間其他局新進人員表現也 必須通過郵局提供資料,中間是不是有公正性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讓我知道自己有甚麼考慮不周全的地方,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4.191.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7782011.A.AEF.html

12/12 22:10, 3年前 , 1F
你是因為哪一條被資遣的,稍微說一下比較好分析
12/12 22:10, 1F
因為勞基法11條第5款確不能勝任工作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2/2020 22:41:34

12/12 23:07, 3年前 , 2F
律師的意思其實是你調解要他去的話他也得收一次錢 可以
12/12 23:07, 2F

12/12 23:08, 3年前 , 3F
省下來...至於解雇合不合法這點律師都已經跟你分析過了
12/12 23:08, 3F

12/12 23:09, 3年前 , 4F
我只想說 要你上班支援跟你表現勝不勝任這兩碼事
12/12 23:09, 4F

12/12 23:37, 3年前 , 5F
基本上你可以去問法扶,月薪7萬5以下可以申請免費律師
12/12 23:37, 5F

12/12 23:38, 3年前 , 6F
如果法扶願意免費扶助的話,那基本上就等於贏了
12/12 23:38, 6F

12/12 23:39, 3年前 , 7F
另外你有拿資遣費或者去用非自願離職去申請失業補助嗎?
12/12 23:39, 7F

12/12 23:39, 3年前 , 8F
如果有的話,即使資遣不合法,也可能構成合意資遣,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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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0, 3年前 , 9F
份要注意喔,因為最高法院在88年有一個見解認為拿資遣費
12/12 23:40, 9F

12/12 23:41, 3年前 , 10F
支票並且兌現構成合意用資遣方式解除勞動契約,另外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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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1, 3年前 , 11F
年的台中高分院也有一個判決支持這個見解,所以拿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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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2, 3年前 , 12F
費後,幾乎就不可能主張恢復僱傭關係,這點要注意
12/12 23:42, 12F
我有拿資遣費並且有申請失業補助,所以該怎麼辦?我能退回資遣費嗎?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2/2020 23:47:56

12/12 23:49, 3年前 , 13F
沒這種事 實務上多著是被塞資遣費以後還是告贏確認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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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49, 3年前 , 14F
關係存在的例子
12/12 23:49, 14F
那失業補助的部分我要停止申辦嗎?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2/2020 23:51:23

12/12 23:50, 3年前 , 15F
前面的終止行為不合法 後面給的資遣費頂多拿來抵銷該發
12/12 23:50, 15F

12/12 23:51, 3年前 , 16F
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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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1, 3年前 , 17F
但如果你拿完資遣費都沒有動作 過個幾年才突然來告公司
12/12 23:51, 17F

12/12 23:51, 3年前 , 18F
那當然會被認定其實已經合意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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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3, 3年前 , 19F
建議就先去調解 然後拿調解資料找律師處理
12/12 23:53, 19F
好的,謝謝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2/2020 23:56:12

12/13 00:05, 3年前 , 20F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2170號民事判決,這個判決確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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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7, 3年前 , 21F
談到拿資遣費不利的後果,另外我們事務所的確有當事人
12/13 00:07, 21F

12/13 00:07, 3年前 , 22F
因為拿資遣費跟失業補助所以輸掉官司的,或許每個個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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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8, 3年前 , 23F
不同,但是只是基於好意提醒一下,要多查查看能怎麼主張
12/13 00:08, 23F

12/13 00:08, 3年前 , 24F
比較好,然後還是先去問法扶,看法扶要不要扶助再說
12/13 00:08, 24F

12/13 00:13, 3年前 , 25F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這個判決也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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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13, 3年前 , 26F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這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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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14, 3年前 , 27F
建議你多研究這樣比較知道要怎麼講可以避開雷區
12/13 00:14, 27F
請問要從哪個網站去查呢?因為我直接google搜尋找不到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3/2020 00:17:42

12/13 00:22, 3年前 , 28F
到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輸入字號就可以找了,記得要找民
12/13 00:22, 28F

12/13 00:22, 3年前 , 29F
事判決。
12/13 00:22, 29F

12/13 00:24, 3年前 , 30F
或者是用 法源 這個法律網站去找也可以
12/13 00:24, 30F
有,找到了,謝謝你,我會多研究的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3/2020 00:27:43

12/13 09:25, 3年前 , 31F
那不是一個「絕對」的判斷標準
12/13 09:25, 31F

12/13 09:27, 3年前 , 32F
就跟就算簽了自願離職,也可能主張是因公司強勢脅迫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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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9:27, 3年前 , 33F
真意一樣,是否真為合意離職仍然要個案判斷
12/13 09:27, 33F

12/13 09:56, 3年前 , 34F
時間點在試用期,單位轉換是郵政的例行作業,新人期間
12/13 09:56, 34F

12/13 09:56, 3年前 , 35F
藉著單位轉換測試勞工工作狀況是正常的。
12/13 09:56, 35F

12/13 09:58, 3年前 , 36F
兩周改善期和會談已經是在走最後手段的流程。
12/13 09:58, 36F

12/13 15:45, 3年前 , 37F
儲匯單位是指櫃台存錢轉帳領錢的嗎 ?
12/13 15:45, 37F

12/13 15:46, 3年前 , 38F
聽說每天結帳有多錢少錢大家都要留下來等點算清楚
12/13 15:46, 38F

12/13 15:46, 3年前 , 39F
你要不要說說你搞錯幾次 金額多大?
12/13 15:46, 39F
我比較嚴重的是有四次要先提款再辦業務的部分忘了先提款,總共加起來應該有300萬, 但都有即時發現,有時候是自己發現,有時候是送主管審核的時候發現,(前三個月每項 業務都要送主管逐筆審核),晚上結帳時沒有真的賠過錢,這些錯誤在給我的兩周改善期 時就沒有再犯過了。 ※ 編輯: refine1117 (27.247.1.85 臺灣), 12/13/2020 18:20:09

12/13 18:28, 3年前 , 40F
"比較嚴重有四次" <= 那"比較不嚴重"的呢???
12/13 18:28, 40F
前兩個月小錯比較多,例如存提款單號碼未寫完全,後面就很少了,主管主要是針對我沒 有先提款再辦業務的部分認為我不勝任。 ※ 編輯: refine1117 (180.214.191.167 臺灣), 12/13/2020 18:54:39

12/14 11:19, 3年前 , 41F
簡單說就是沒有照SOP程序走 雖然有靠其他內規降低或者
12/14 11:19, 41F

12/14 11:20, 3年前 , 42F
免於損失 但是內規還是有觸犯 然後並不適一次兩次 情節
12/14 11:20, 42F

12/14 11:20, 3年前 , 43F
也不是輕微而是重大過失 這樣?
12/14 11:20, 43F

12/14 11:22, 3年前 , 44F
也許郵政必非突然 而是針對該批次新人以固定期間內的狀
12/14 11:22, 44F

12/14 11:23, 3年前 , 45F
況綜合評估 然後就等級狀況在某時間內某流程內依法資遣
12/14 11:23, 45F

12/14 11:23, 3年前 , 46F
解雇 Y
12/14 11:23, 46F
文章代碼(AID): #1VrCvxhl (LAW)
文章代碼(AID): #1VrCvxh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