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否需為嬰兒辦理拋棄繼承?

看板LAW作者 (咩咩)時間9年前 (2015/05/22 02:44), 9年前編輯推噓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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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想詢問以下狀況我是否能為我女兒辦理拋棄繼承? (就是想問母體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剛好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天, 那該名胎兒出生後是否具有繼承權?) 背景說明: 我父親(被繼承人)103年5月17日去世, 因家父之負資產明顯大於正資產, 故於103年6月底全數繼承人已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予備查。 現況說明: 我女兒於104年2月4日出生(37週3天出生), 今日收到稅捐稽徵處來函通知我女兒需繳納地價稅, 而該筆土地原在我父親名下; 稅捐稽徵處的承辦人說依據民法1062條推斷我父親往生時我已懷孕, 因此依民法第7條我女兒具有繼承權、故需繳納該筆土地之地價稅; 我提出我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剛好是我父親去世的那一天, 故我父親過往時我尚未懷孕, 並親赴稅捐稽徵處繳交產檢手冊與孩子的出生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 承辦人說會幫我解決後續問題。 衍生疑問: 往後若有債主找上門, 我不就要再一一澄清我父親過世時我腹中還沒有胎兒? 我是否能為我女兒辦理拋棄繼承來免除這種疑慮? 雖然我父親過世時剛好是我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算懷孕的第一天, 但當時我未“受孕”、我腹中還沒有“胎兒”, 我女兒應該不具有繼承權吧? 如果不具繼承權, 應該也不能辦拋棄繼承吧? 因為受孕時間的計算上實在太尷尬, 但又很煩惱以後會不會需要處理同樣的繼承問題, 所以還請各位版友提供建議(需不需要辦拋棄繼承), 謝謝! PS.不論是否已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限, 皆想請教版友遇到這樣的狀況時, 需不需要在胎兒出生後為其辦理拋棄繼承。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207.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233878.A.20D.html ※ 編輯: iamting (114.27.207.168), 05/22/2015 02:45:49 ※ 編輯: iamting (114.27.207.168), 05/22/2015 02:47:44

05/22 02:46, , 1F
...時間好像過了
05/22 02:46, 1F

05/22 02:49, , 2F
我幫您請教一下本院家事科,晚點回覆您
05/22 02:49, 2F

05/22 02:50, , 3F
謝謝您&麻煩您了!
05/22 02:50, 3F

05/22 09:25, , 4F
理論上是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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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09:38, , 5F
受胎期間回推出生前302日,您的女兒也平安生下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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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09:38, , 6F
以法律上您的女兒應該是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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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1:18, , 7F
胎兒拋棄繼承必須在出生後3個月內為之,現在已經來不及。
05/22 11:18, 7F

05/22 11:18, , 8F
但有證據可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受胎,稅務機關若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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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1:18, , 9F
意撤銷,應該還是可以透過訴訟。算了一下時間,您這受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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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1:18, , 10F
時間很尷尬,建議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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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1:44, , 11F
不需要吧 現在是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所以應該不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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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1:45, , 12F
除非擔心後處處理程序比較麻煩(遺產清冊資產負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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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2:57, , 13F
申訴人"已經過去的生理期"應該無法作為推斷受胎與否的
05/22 12:57, 13F

05/22 12:59, , 14F
今天原PO建議應該取得醫師專業證明你的女兒不足月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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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3:00, , 15F
作為推翻稅務機關推算出生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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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3:00, , 16F
但個人認為為了一勞永逸,或許您出面代表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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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3:01, , 17F
打一個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後就可以拿這判決書作佐證
05/22 13:01, 17F

05/22 13:23, , 18F
抱歉,我下班後回覆,用推文要很酒
05/22 13:23, 18F

05/23 01:03, , 19F
酒是好物 XD
05/23 01:03, 19F

05/24 03:38, , 20F
這國家瘋了
05/24 03:38, 20F

06/13 20:08, , 21F
北七作法 還不改
06/13 20:08, 21F
文章代碼(AID): #1LNYUM8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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