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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是否需為嬰兒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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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5推 1噓 15→)留言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amting (咩咩)時間9年前 (2015/05/22 02:44), 9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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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想詢問以下狀況我是否能為我女兒辦理拋棄繼承?. (就是想問母體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剛好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天,. 那該名胎兒出生後是否具有繼承權?). 背景說明:. 我父親(被繼承人)103年5月17日去世,. 因家父之負資產明顯大於正資產,. 故於103年6月底全數繼承人已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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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3→)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ster時間9年前 (2015/05/22 19:29), 9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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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家事科的意見供您參考。. 先說結論:不用也不可以。. 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胎期間,乃屬法律上之推定之事實,若有必要,當事人自得舉反證推翻之。次按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依本二條之規定,您的女兒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您父親過世時即已存在
(還有7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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