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需為嬰兒辦理拋棄繼承?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5/05/22 19:29), 9年前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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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ting (咩咩)》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想詢問以下狀況我是否能為我女兒辦理拋棄繼承? : (就是想問母體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剛好是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天, : 那該名胎兒出生後是否具有繼承權?) : 背景說明: : 我父親(被繼承人)103年5月17日去世, : 因家父之負資產明顯大於正資產, : 故於103年6月底全數繼承人已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予備查。 : 現況說明: : 我女兒於104年2月4日出生(37週3天出生), : 今日收到稅捐稽徵處來函通知我女兒需繳納地價稅, : 而該筆土地原在我父親名下; : 稅捐稽徵處的承辦人說依據民法1062條推斷我父親往生時我已懷孕, : 因此依民法第7條我女兒具有繼承權、故需繳納該筆土地之地價稅; : 我提出我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剛好是我父親去世的那一天, : 故我父親過往時我尚未懷孕, : 並親赴稅捐稽徵處繳交產檢手冊與孩子的出生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 : 承辦人說會幫我解決後續問題。 : 衍生疑問: : 往後若有債主找上門, : 我不就要再一一澄清我父親過世時我腹中還沒有胎兒? : 我是否能為我女兒辦理拋棄繼承來免除這種疑慮? : 雖然我父親過世時剛好是我最後一次生理期來的第一天、算懷孕的第一天, : 但當時我未“受孕”、我腹中還沒有“胎兒”, : 我女兒應該不具有繼承權吧? : 如果不具繼承權, : 應該也不能辦拋棄繼承吧? : 因為受孕時間的計算上實在太尷尬, : 但又很煩惱以後會不會需要處理同樣的繼承問題, : 所以還請各位版友提供建議(需不需要辦拋棄繼承), : 謝謝! : PS.不論是否已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限, : 皆想請教版友遇到這樣的狀況時, : 需不需要在胎兒出生後為其辦理拋棄繼承。 以下是家事科的意見供您參考。 先說結論:不用也不可以。 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胎期間,乃屬法律上之推定之事實,若有必要,當事人 自得舉反證推翻之。次按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 護,視為既已出生。依本二條之規定,您的女兒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您父親過世時即已存 在,且她也已經確定活產出生,確定有對於您父親的繼承權。您與兄弟姊妹均合法拋棄繼 承權後,依同法第1176條第5項,其成為您父親之繼承人。 惟胎兒之權利能力除附有法定解除條件外,尚限於法條所稱之"個人利益之保護",換句話 說,只有關於利益的事項胎兒才繼承,債務胎兒均不負擔,且拋棄繼承侵害胎兒之權利, 無法准許。此可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1626號裁定意旨(按:注意當時原則還是概括 繼承)。 如果您堅持認為應該要確定胎兒無繼承權,即受胎時間在您父親死亡之後,程序會非常麻 煩。因為您已經拋棄繼承,不能起訴請求確認,在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的前提下,必須 先選任遺產管理人(第1176條第6項準用第1177條以下),然後進行確認訴訟,以推翻法律 上所推定的事實。依您所述之情形,當無此必要。 附: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1626號裁定 惟胎兒之繼承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僅限於個人利益享有部分,而無負擔義務之能力,是 故,若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胎兒固得繼承,若遺留 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非基於胎兒之利益,胎兒自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 承。是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其財產之繼承並非通常之法定繼承而係類似於限定繼承,此時 應認為拋棄繼承係拋棄積極財產之取得,因不利於胎兒,故不得為之,若拋棄繼承亦不生 拋棄之效力。再者,胎兒於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之標的既僅為權利而不及於義務,此一繼 承之狀態,亦不受其嗣後出生之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 -- 遇到發廢文的人 推他,他會覺得受到支持很開心 他,他會覺得得到注意很滿意 他,他會覺得有人理他很爽快 最殘忍的方法就是無視他,讓他在PTT上面也享受被已讀不回的快感 所以請大家不要這麼做,應該多花點時間保護雲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7.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294156.A.8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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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4, , 2F
謝謝您詳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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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23/2015 0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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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文章打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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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簽名檔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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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我說得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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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45, , 7F
就當我幫您補詳細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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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NnCCZI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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