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警察可以隨便攔人嗎

看板LAW作者 (ken)時間9年前 (2015/02/15 17:27), 9年前編輯推噓2(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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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有時候,我會回的太認真,然後發現 : 我真的是智障... : 因為我浪費很多時間在無謂的事情上... 嘴裡說智障: 但心裡想的是? 跟我們的警察大人一樣: 不能對報案要求辦理的民眾發脾氣 但就是認為來的民眾是刁民的來找碴的......這就是我所說的警察態度問題! 不過沒關係啦......反正你沒直接說我怎樣: 我也不能拿你怎樣(當然不會浪費力氣) (另一位大大就不同囉......) : 謙卑是為止戰,不過既然這位K大,法學素養高 誰要跟你戰啊? 什麼時候我說過自己法學素養高? 倒是我經常見到某人聲稱自己很貴 要付錢才能辦事XD : 還是想來就教K大,究竟警察對於菸害管轄權為何? 就教不敢當啦......你也不過就是讀過法律的人之一: 就算你翻遍了全中華民國法律 我也只能說那可能你的正確率較高而已: 我的推文就在下面! 我早就明白表示: 警員 若認為自己依法無管轄權那他大可明說......至於你的辛苦查條文可能可以表示警員 無權直接開罰違規吸煙者: 但是煙害防制法所提可以干涉違規者不是只有警員! 再怎 麼說警員也是人好吧? 我也只要求警員去干涉他們而已: 我有要求警員一定要立刻開 罰他們嗎? 自己去仔細閱讀我的原始推文吧! 本文結束後我會在補附條文及說明 : : → kennings: 警察依職權攔人是沒什麼不對......但令人不滿的真的就是 02/10 15:01 : : → kennings: 執法態度! 我也曾經在中壢火車站被攔: 警員倒還算客氣 02/10 15:02 : : → kennings: 但是給我感覺就是菜鳥警員純粹是在衝基本業績的...... 02/10 15:04 : : → kennings: 所以我出示證件讓他查完以後立刻指引他: 火車站大門口 02/10 15:05 : : → kennings: 一大堆違反煙害防制法的怎不見他去執法干涉?(難怪中壢髒 02/10 15:07 : 最早提出警察應該管菸害,但依據為何?卻遲未說明? : 法律版不是應該有法律依據? : 沒有法律依據那總該有個法理?或學說? 本文結束後我會在補附條文及說明 : : → kennings: 到爆啊!) 如果我們警察都能真心真意為維護法治而公正盤 02/10 15:08 : : → kennings: 察那相信良民都會心服口服! 但事實是大部份警察柿子挑軟 02/10 15:10 : : → kennings: 的捏! 你繳稅養這種無能之輩還要讓他盤查交差你不憤怒? 02/10 15:11 : : 推 kennings: 還有就是我曾經在板橋聯樹林某橋樑上看見警車盤查...... 02/10 15:38 : : → kennings: 三名警員其中一名還上M16警戒! 我之所以停下來觀看是感 02/10 15:40 : : → kennings: 到很有趣: 三個警察大陣仗抓了一部違規機車卻開單開了超 02/10 15:41 : : → kennings: 過半個小時! 我看那名被開單騎士根本就是一臉大便按捺不 02/10 15:43 : : → kennings: 發作! 我若是該騎士大概也發火了! 半個多小時車流裡面就 02/10 15:44 : : → kennings: 只專抓他一人違規?!大砲打小鳥嘛真該維護交通那抓違規麻 02/10 15:46 : : → kennings: 煩請效率高一點好嗎? 你專抓幾名倒楣鬼交差了事難怪被抓 02/10 15:47 : : → kennings: 的人怎麼樣也不會服氣呀! 我們的警察大人們好像永遠都不 02/10 15:49 : : → kennings: 懂自己態度真的有問題?!(不是只指他們口氣而已) 02/10 15:50 : : → kennings: 所以我們的警察請別再因循茍且了 02/10 16:02 : : → kennings: 用那什麼要死不活的鳥態度在執法啊? 好像前不久才發生警 02/10 16:03 : : → kennings: 槍被搶人被擊傷的事? 養這種警察我只能說感覺有夠鳥的 02/10 16:04 : : 噓 depravity: 菸害防制警察是配合人員沒主管機關要求協助警察沒權管 02/10 18:47 : D大首先陳明,無管轄權 他只說沒權管(含混用語) "管轄權" 三字還沒出現 : : → a9301040: 就是有人搞不懂,然後自由心證警察應該管什麼 02/10 20:21 : : → a9301040: 還管抽菸勒,又不是住海邊 02/10 20:21 : 在下不才,但略懂 : 只有警察國家,如希特勒才會要警察管很多 : 我國已屬法治國家,屬於行政法範圍的事項,自應依據法律,民主正當性始足 : 切勿逆回警察國家 有535還可以任意盤查民眾: 那才叫警察國家 警察基於人民公益干涉其他不屬於警察直接管轄的違規違法行為不叫警察國家 : : → depravity: 現在就是多的是把警局當衙門把里長當保正用的古人啊= = 02/10 23:30 就是這句! 我一定會請版主裁斷應該如何交待的...... : : 推 a9301040: 唉!不希望警察國家,又要警察住海邊… 02/11 00:22 : : 推 kennings: 您幾位大大是要表示您們都很懂法律我說不過您們嗎? 警察 02/11 02:15 : : → kennings: 要是依法不能直接管煙害防制他幹麻不說明就好? 就算他不 02/11 02:16 : : → kennings: 能管這個: 中壢火車站週邊有多少違停等他去抓呢? 今天原 02/11 02:18 : : → kennings: PO不爽是應該的! 他又沒有違規怎樣: 而大家都心知肚明啦 02/11 02:19 : : → kennings: 路上光是超速行駛就有多少要等著警察去抓?!是誰說要警察 02/11 02:20 : : → kennings: 國家的呢? 警察向來就是該管你向他舉報他還推拖..... 02/11 02:22 : : → kennings: 這在版面上不是到處有人在問: 奇怪我報案手機失竊怎麼警 02/11 02:23 : : → kennings: 察一大堆理由就是要民眾自己動手追查?不要老是躲在法條 02/11 02:25 : : → kennings: 後面就以為民眾都是在無理取鬧吧 02/11 02:27 : : 推 kennings: 要不然兩位大大在這邊引菸害防制法法條來給大家法治教育 02/11 02:35 : 前面沒人引菸法,是你先引,怎不說依據? : 管轄權是有法律規定才有管轄權! : 無法律規定要如何證明有管轄權? : : → kennings: 一下嘛: 怎麼說警察沒權力管制非吸菸區也在吸菸的人嗎? 02/11 02:37 : : → kennings: 連"古人"這種考語都出來了咧嘿嘿...... 02/11 02:38 : : → a9301040: 那就請教警察管菸害防治的規定是什麼了,我法治教育低, 02/11 07:43 : : → a9301040: 給我一些指導 02/11 07:43 : : 推 kennings: 真真好笑! 講說警察只能配合沒權直接管轄的是兩位! 所以 02/11 15:54 : : → kennings: 您兩位就有義務引相關法條證實自己並未誤導版友! 現在卻 02/11 15:55 : 先認為警察應該管的,不該先說明依據?您就沒有誤導版友? 容後附 : : → kennings: 來裝小?......該防制法通篇只見"直轄市、縣(市)主管 02/11 16:07 : : → kennings: 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 02/11 16:08 : : → kennings: 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第四章19條)......請問是 02/11 16:09 : 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 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廢棄物清理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族繁不及備載,這種法律非常多,80%以上 : 所以警察還要管建築安不安全、違建拆除、都市分區,順便管登記 : 順便開垃圾車收垃圾,垃圾如果沒人來收也找警察? : 如果這些事,不是警察管就是矮化警察? : 查我國除中央專屬管轄者(如金融業)外,法律都規定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這是中央地方分權制度。 : : → kennings: 哪章哪節把警察矮化了讓您們這麼肯定警察沒有管轄權? 02/11 16:11 : 無管轄權是矮化?立法者有人民選出,制定法律,核配管轄權 : 避免某一機關獨大、專擅,如我國警總、德國蓋世太保 : 機關間的權力分配,彼此制衡,此是矮化? (部份推文恕刪) : 就教於你,kennings: 一大堆違反煙害防制法的怎不見他去執法干涉? : 此言係依據哪個條文?變成故弄玄虛? : : → kennings: 費給您您才能公佈您寶貴的法學知識?......沒關係啦! 02/13 22:02 : : → kennings: 我會稍加整理以後寫信給版主請教您兩位該如何交待的.... 02/13 22:03 : 快寫...快教我誰有管轄權... : 既然要交代,我下面就給膠帶 : : → kennings: (所以說: 並不會有筆仗對不起讓您失望了......) 02/13 22:17 : 一、按法定管轄原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又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 : (一)菸害防制法是行為法無疑。 (中間恕刪) : (二)行政罰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 : 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又同法第34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 三、本爭論最有趣的,一開始原原PO問535,答案也在535! : 這是我覺得我最智障的地方,因為我為什麼要回兩篇,老是這樣XD : 拿來寫狀還比較好,所以我好智障...>"< 你講這些有意義嗎? 請問你是寫完狀紙就賺到十萬塊嗎? 我看你已經忘了自己是知識份子了吧? 今天我也可以諷刺你我是時薪三千塊的人呀跟你回 一大堆我才是智障好不好? 要不然你寄你的律師名片給我好了......我個人會特別注意將 來有法律協助需求的時候千萬別找上你......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2.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3992433.A.5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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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四章第十八條:禁菸場所吸菸者應予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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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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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7:39, , 3F
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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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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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a大律師特特注意: 在場人士均得予勸阻! 而我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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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人士如果有我和警察: 那警察的勸阻效果會比我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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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勸阻效果也比你好很多 所以你要去找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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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他不在場啊?!而且請問您是根據什麼理論由馬英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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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效果比我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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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不自己去管?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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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笑! 一個人違規吸煙我可能還可以出面干涉: 那中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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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違規吸煙者隨時都有十幾二十個以上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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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啦: 我們警員他是有權力選擇不干涉......但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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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 我們的警察向來就是要死不活一般......從來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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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過警察把社會秩序跟正義當一回事......柿子挑軟的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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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的是紅內褲外穿的超人
02/15 20:19, 16F
隨便您啦! 等到您哪一天價值萬多元的手機不見了然後警察都懶得幫你 用一大堆什麼個資法不能侵權之類的說法來搪塞你...... 您再來發表這種體恤警察的說法好了...... ※ 編輯: kennings (49.215.22.165), 02/15/2015 2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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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而我個人認為警察的勸阻效果會比我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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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 你什麼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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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甚麼咖: 所以我才會希望警察去管制 但是我們的警察領了薪水以後可以像a 大律師一樣研究出因為沒有直接管轄裁罰權就 不採取任何作為! 同時心裡還覺得要求社會秩序的民眾是刁民! 這就是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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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希望k大一聲令下,讓全國的警察開始勸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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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菸腔,減緩溫室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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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的警察向來就是要死不活一般」 所以我與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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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不同 我認為k大勸阻的效果應該遠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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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23:20, , 23F
看了前面文章,腦補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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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大您是沒招了嗎? XD 我謹遵 a大律師教誨恕不回應您這種無法回應的評語了 ※ 編輯: kennings (49.215.22.165), 02/16/2015 0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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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k大看法一贊同一反對 何出此言呢?
02/16 00:51, 24F
所以說呀: 一讚一反這種評語超出個人所能理解範圍嘛(請恕敝人智商低) 就像我也不能理解法律真的比我好的警察啦a大啦 de大啦等等人士只因在法條研 究得到"無直接管轄權" 就可以理直氣壯認為別人要求無理行為有如古人?! 是現代法律系還有警察學校都這樣教學生盡量撇清責任的嗎? 嗯! 我想那一定是非常高深的法律哲學請恕敝人實在不懂...... ※ 編輯: kennings (49.215.22.165), 02/16/2015 0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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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龍法官 你跟他說真實社會 恐龍怎麼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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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09:35, , 26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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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大您提到恐龍法官的問題真的很好! 但實際上大家都可以看到法律人其實是個 個冰雪聰明的: 怎麼可能會當上法官就變成一暝不視的恐龍呢? 實情當然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法官根本管不動第一線執法者啊! (尤其是警察) 理論上說一國的法律最後尊嚴不就是在審判這一關嗎? 法律有爭議除了有賴立委 修法之外: 靠得還不就是素養專精立場高超的大法官們釋法?!理論上法官們有這麼 崇高的地位! 但實際上又如何呢? 基層普遍怠惰執法法官們又怎能獲得良好的功能 發揮的空間? 於是常常法官就得勉強在矛盾中取平衡: 選擇當恐龍也是無奈的事實而已 (當然警察們是倒過來怨怪法官認為法官不支持他們的執法作為總是輕縱犯嫌......) 反正對於我國的法律我個人早就看破了: 只恨不早個十幾二十年看破而已 ※ 編輯: kennings (49.215.22.165), 02/16/2015 15: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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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的是開封府尹而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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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lu大我對您們法律人也是一讚一反啊您何出此言?!XD 哈哈我看所謂的"古人說"還是壁還您們法律人才適當吧? 開封府尹應該是宋朝故事耶? 我記得沒錯的話好像您們法律人很喜歡宋朝嘛對吧? 還有法官判決書援引宋代判例的 呢! 至於我需要的是什麼還不勞您費心吧? 我真真不需要的是一些自己邏輯有問題的 警察或者法律人(知道一些法條就完全排除別人的想法) 完全不懂法律的人還真的是 會被那些胡混的說法給耍了......佩服啊佩服 ※ 編輯: kennings (101.8.39.139), 02/17/2015 0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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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講半天還是回到你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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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回到我個人感覺啊? 不是舉四章十八條給你看: 在場人士均得予勸阻?! 警察本來就是比一般民眾更有義務去維護法律完整! 只用"無直接管轄裁罰權"當作 理由就不採取任何作為那警察憑甚麼以執法者自居? 又如何贏得民眾尊敬? 既然我不尊敬警察: 那當然我會盡量選擇跟ha原po所附的楊律師一樣的不配合盤查作法 可恨的是高階警官檢察官法官在這方面經常和基層警察亢壑一氣而已...... ※ 編輯: kennings (49.217.109.36), 02/23/2015 04:32:19

02/23 19:34, , 29F
沒錯,就是亢壑一氣
02/23 19:34, 29F
對啊! 我個人十幾年來有遇過警察盤查過三次: 第一次就是最不客氣的! 後來兩次懶得跟菜鳥警員囉嗦兼看他們可憐就算了不堅持了...... 原原PO的 ha大大所附的楊律師奮鬥情形我看還真的很真實: 律師有能力抵抗都還會 這樣鳥待遇了: 那一般人不是被警察玩爽的嗎? 講它們亢壑一氣還算我客氣的了 ※ 編輯: kennings (49.215.23.195), 02/23/2015 21:44:05
文章代碼(AID): #1Ku6PnL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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