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警察可以隨便攔人嗎
最後我還是決定回文XD
因為十幾年前剛入行時,也念了535
然後~!@#$%^&*()
警察為什麼可以攔我?
PS:我不戴帽子的,我也討厭條子
※ 引述《hadoo (藤)》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所以警察可以隨便攔人嗎
: 時間: Mon Feb 9 21:17:10 2015
:
: 記得讀過釋憲535好像是說警察不能隨便攔人
:
: 但是這情形好像滿普遍?
:
: 剛才騎車被警察攔下來了
:
: 雖然莫名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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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有乖乖出示駕照行照
:
: 不過感覺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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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3487833.A.749.html
: → bear58: 所以勒? 02/09 21:29
: 噓 SoaringHawk: 你想問的是什麼? 02/09 21:50
: → hadoo: 所以是可以嗎? 02/09 22:03
: 推 bear58: 幫原PO改個標題:消防隊可以在職勤時拿水隨便噴人家房子嗎 02/09 22:14
: → bear58: ? 原PO覺得勒 02/09 22:14
: 那如果被攔下來應該怎麼做= =?
: ※ 編輯: hadoo (122.147.161.88), 02/09/2015 22:25:56
: → maniaque: 倒在地上,雙手雙腳彎舉,嘴巴發出 "嗚~~~~嗚~~~~" 02/09 22:34
: → maniaque: 然後警察摸摸肚子,要表現出滿足的樣子 (誤~~~~) 02/09 22:35
: → a9301040: 乖乖配合出示證件,該講話就講話,初始嫌疑的判斷開始 02/09 22:35
: → a9301040: 不乖乖做,以後你可以當個好律師,因為犯嫌你做過 02/09 22:36
: → a9301040: 刑訴一定會學得不錯 02/09 22:36
: 真無言 真的吃飽太閒 沒辦法申訴或反應嗎 我想去跟他的局長反應一下耶
: ※ 編輯: hadoo (122.147.161.88), 02/09/2015 22:44:43
: → a9301040: 為什麼要申訴?態度不好? 02/09 23:05
: → a9301040: 老實說,如果對方也沒態度不好的話,你應該檢討自己 02/09 23:05
: → a9301040: 反應過度,誰都會被攔,問題事警察吃飽太閒攔? 02/09 23:06
: → a9301040: 攔下來跟妳說說話就知道你有沒有酒駕 02/09 23:06
: → a9301040: 如果可以,我要市長、警察局長派每個路口都把人攔下來 02/09 23:06
: → a9301040: 可惜這國家很缺錢,警察不夠多。 02/09 23:07
: → a9301040: 出示證件很難嗎? 02/09 23:07
: a大是警察吧 這麼喜歡被攔 態度是不太好 不過主要是針對隨便攔人
: 問他為什麼欄我他說執行公務??? 我沒闖紅燈 速度騎10~20吧
: 好警察我也不是沒遇過 奇怪的警察也是有的 a大知道釋憲535在說什麼嗎
: ※ 編輯: hadoo (122.147.161.88), 02/09/2015 23:18:55
: 噓 a9301040: 大致上算會默寫解釋文,但理由書會寫大概... 02/09 23:21
: → a9301040: 這樣算知道嗎?XD 02/09 23:21
: 噓 lukehong: 你該再讀一次535 02/09 23:21
: 推 TheMidnight: 535是有人深夜在橋上閒晃才被問的不是嗎 @@? 02/09 23:22
: 我記得535是說警察不能隨便攔人啦 不過我不太愛看那東西 不是嗎?
: ※ 編輯: hadoo (122.147.161.88), 02/09/2015 23:26:07
: → KKyosuke: 不愛看那東西就回去多看看再來 02/09 23:34
: 看不太懂 不過印象法學老師是那樣說的
: 補一下相關文章吧http://ppt.cc/MnEW
這篇文章很爛,535是個過氣的大法官解釋
lukehong、KKyosuke,兩位已經陳明535多看幾遍了XD
另外,你看一下535的主旨叫「警察勤務條例」
該法律已經廢了,目前新法推陳出新(其實已經很久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沒有莫名其妙,法律規定可以,你可以挑戰這個法律違憲
準備好錢,可以委任我,但我很貴XD
大概也請不起,所以氣消一消,好好睡覺
只要警察的舉止沒有逾越查明身分,態度也不錯
我個人會認為這是保護這個國家下的人民的一種方式
也許今天就攔下一個酒駕的,保全不少家庭完整
我只是犧牲一兩分鐘,出示證件,讓大家都完成任務
如果你有興趣研究這方面,臨檢的每個環節都有意義
初始嫌疑是很有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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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哈哈哈
蠻有趣的,半年賺十萬,一年只有二十萬...
那真的要去小七打工了,不然怎吃飯XD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2/13/2015 22: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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