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給負評賣家一再傳簡訊要法院見

看板LAW作者 (小嘉)時間10年前 (2014/03/06 14:57), 編輯推噓20(200143)
留言163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我的判讀,基本上,你主動下標,對方已經墊付運費到7-11,你發現買錯, 卻置之不理,而對方不能接受你買錯的理由,這樣對吧。 OK 你買錯東西,並不是賣家要負責的,賣家的商品敘述如果沒有讓你陷入錯誤, 單純的買錯東西,應歸責於自己。 既然歸責於自己,你應該有兩個選擇: 1.不管是否為買錯,既是自己的下標選擇,必須取貨付款。 2.你不去取貨付款,應該賠償賣方運費,畢竟若不是你的烏龍下標,賣方也不至於 會出貨。 因此,你給他負評,基本上就是一種負面評價,可是你下標、他墊付運費寄貨,你不 去取貨,賣方有運費損失;看來是他吃虧啊~為什麼會給一名吃虧的人負面評價呢? 他又負在哪裡? 賣場是一個公開場合,一個負評可能給公眾一個負面觀感,以法律方式保護自己的商 譽,也不是一件過份的事。 ※ 引述《DADAWAWA (okok)》之銘言: : 麻煩各位專業得幫我分析到底會不會被告?? : 事情是這樣 : 下標→7-11超商取貨付款 : →發現買錯商品,留言給賣家告知→ : 收到手機簡訊,賣家說如果不去取貨付款,要轉帳給他運費和滯貨費用 : →去付款取貨後,給賣家負評 : 以下是他的回覆 : 意見 : 態度惡劣!!!!!!!!(2014-03-02 02:03) (最近期的) : 回覆 : 此買家購買商品指定7-11取貨付款~己到店你都不去領取付款~我多次留言~你都不 : 回~最後我發出~逾期不去領貨付款讓我損知己付的運費就請退回運費跟損失$80 : (2014-03-02 02:48) : 回覆 : ..你才去領取~我方都是依法先告知不去取貨的後果~你說買錯了~為何不早說~連 : 寄出的7.8天我多次留言跟傳簡詢你都不理會~不是付款就是大爺~光是你的留言我就可以 : 告你損壞商譽跟公然污辱~不要付了款就可以隨便罵人~ (2014-03-02 02:48) : 然後我還有收到兩封手機 : 告知買錯商品後 : 1.請於二天內把運費跟損失80元轉帳到郵局帳號XXXX, : 逾期直接提告,以下是提告過程XXX*(貼了一個網址給我),11月18日 : 更新 結案7-11買加惡意不取貨付款,只告他一條路 : 給負評之後 : 2.太多字了,只貼大要 : 小姐現你二天內改回評價,不然法院見,你我的簡訊都有留備份, : 你說我態度惡劣就會請你先準備好,到時法官問你哪個字惡劣時,你就舉證好 : ,免得我到時再多告你公然侮辱一條,我方都是依法先告知不取貨的後果, : 另外請檢視奇摩會員資料是否正確,否則傳票找不到人。 : 我知道買錯商品不去拿,是我的錯,但是收到他這麼恐怖的簡訊後,我也去付款取貨了, : 我真的覺得這次交易感覺很差,所以給他負評,真的會因此被告嗎? : 我查了一下法條,好像不構成公然侮辱和毀壞商譽 : 但是我不是非常懂法律 : 希望各位幫我,他昨天又傳簡訊說 : 今天下午17點前沒看到改回評價,不然他要去警察局做筆錄報案, : 請星期三後保持手機通暢並準備好嘉義做筆錄,另外若不接電話會直接發存證信函 : 賣家網址不知道貼出來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所以先不貼! : 麻煩各位大大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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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有人覺得問題不在負評而是態度惡劣這個評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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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05, , 2F
原PO最初怎樣溝通的都沒有看他本人直接貼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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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7天猶豫期內可無條件退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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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10, , 4F
更何況他連拆都沒拆呢!先前我退了個已拆封的網拍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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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也是判我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包括來回運費都賣家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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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前提是對方是專業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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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就算他要退貨 也的確必須先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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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15, , 8F
這你就不懂了XD 會用7-11取貨付款功能的,99%是職業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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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15, , 9F
因為它申請起來非常麻煩,非職業賣家沒必要去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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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 只是話不要說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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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起這篇文說一定要取貨,我想可以用消保法的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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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曉得一定要先收貨才能退貨的法源依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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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取貨的前提要不要取貨有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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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條件是收取貨物後七日內(始日不算入)才有,如果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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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確實是有爭議,不過一般實務會偏向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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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物品後七日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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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不討論是否維持以後大家都可亂下單然後說我下錯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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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損失最後還是轉向實際消費的無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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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消保法規定猶豫期退貨一定要書面或寄回方式,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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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還是承認口頭表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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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還是要先取貨再辦退件吧,錯誤是業者造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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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個理由不是理由啊,要亂退貨,不管收不收件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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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亂退吧?甚至如果收了再退,還會毀損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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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那個 只要企業經營者確實有收到當然可以不管書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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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表示退貨 單純不去收受貨品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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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條確實是寫"書面或寄回商品",並沒有"口頭"這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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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到達主義)書面只是好舉證而已,條文這點也還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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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定要再表示退貨。直接不去收貨有問題我完全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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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務上法官探究的是企業經營者你知道消費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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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書面那當例子,只是想說法條明文和實務上用法會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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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說實務上不管口頭或書面,可以篇有利於消費者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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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企業者已經知道相對人意思表示,回到本件,對方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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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收貨再退還有個問題,就是會讓賣家負擔雙重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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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但對東西不滿要退貨 和 自己買錯乾脆不收 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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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錯誤是企業經營者的問題嗎?看起來不像是廣告瑕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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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直接拒收,某些運送業者是不會再收返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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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有關,所以消費者要主動聯繫對方如何處理,但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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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消費者於收到貨品前即可退貨,對賣家不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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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某些運送業者,但是這部是所有的業者間都有這契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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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4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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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常態性在網路上販售新商品,就在消保法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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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招喚d大或ph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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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回他簡訊,只有和她說買錯商負評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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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他後來的簡訊我更不敢回他,完全不知道要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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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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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所謂「企業經營者」..(中略)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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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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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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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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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27, , 133F
找到行政院消保會的行政函釋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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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28, , 134F
http://ppt.cc/lC4E 結論是目前台灣可以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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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七天後悔期不負擔運費 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及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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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訪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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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36, , 137F
報告:我去買了雞排 雞皮 薯球 甜不辣 泡了茶 在看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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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 ph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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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38, , 139F
樓上這麼早吃宵夜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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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39, , 140F
這真的太早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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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48, , 141F
我消夜預計是 蜂蜜蛋糕+德國冰酒 這是下午茶 算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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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26, , 142F
上面的點心就是一副用腦過度 冰酒耶....超好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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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49, , 143F
呵,消保法這樣寫,不代表"企業主不能提出損害的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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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隨隨便便說"我訂錯了,你的支出自己全額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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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51, , 145F
買家你搬消保法19條出來,同樣的賣家也可以搬19條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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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52, , 146F
買家用19條1項,賣家走19條3項,大家去法院PK 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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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53, , 147F
至於 snowtoya網友案例並未明述始末經過,暫不予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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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28, , 148F
所以樓上要拿普通法pk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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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32, , 149F
我好像沒看到19III有要消費者負擔運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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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32, , 150F
s 大請看清楚19條3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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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34, , 151F
我那件非常單純的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判賣家連運費一併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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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37, , 152F
我看了啊,民法規定對消費者較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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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40, , 153F
手機打字一直卡,19較民法不利者無效*so?
03/06 20:40, 153F

03/06 20:43, , 154F
特別法就是規定退貨不用付任何費用,當然如果你毀損人家
03/06 20:43, 154F

03/06 20:46, , 155F
好好的商品自另當別論,實務上亦如此判,當然若您認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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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46, , 156F
的論點有理,改日或許可於庭上為如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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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1:47, , 157F
眼手我確定使用過度 腦還在觀察 不過已經有洞了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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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34, , 158F
羨慕嫉妒恨,我昨天中午過後忙得只來得及吃一根霜淇淋
03/07 09:34, 158F

03/07 09:34, , 159F
早上是被餓醒的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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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5:45, , 160F
我半夜醒來早上要去排隊掛門診不敢睡這樣有比較平衡嗎QQ
03/07 15:45, 160F

03/07 15:46, , 161F
因為我蠢忘了網路掛號 想到已經而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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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5:48, , 162F
不過 我弄了鮭魚蛋炒飯 山藥排骨湯 烤雞翅膀中段.里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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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5:48, , 163F
當早餐 沒餓到 XD
03/07 15:48, 163F
文章代碼(AID): #1J61nf37 (LAW)
文章代碼(AID): #1J61nf37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