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租屋處隔壁施工
事隔至今已經住了半年,實在已經受不了每天被施工吵醒的環境。
想搬出去但又不想跟房東鬧不合。
與房東協調的結果是,房東說,因為約是簽一年的,也不能退,
希望我先找看看有沒有可以頂讓的人。如果之後真的找不到再討論。
之後我找了當初的租賃契約出來看,當時因為房東說是用大賣場賣的契約書
很一般,想說應該也不會有詐,所以就沒多看細項。
裡面提到有幾點跟契約內遷移的條文
1.契約期間內要搬出去的話,不得向房東要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
之權利金。
2.租賃期間若要搬出去,應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
3.租金應於每月__ 以前繳納,每次應繳__年__個月份
第三條的地方,因為房東是一次一年繳,所以第三條只有年的前面寫上1年,其他
空格打X。
那現在有個問題,如果照這契約走,是不是我不但已繳的一年租金不得要求退回,
甚至得另繳一個月的違約金呢?
而其他的條約內容都沒有提到,如果房東怎樣,需賠償住戶的任何條文。
全部都是如果住戶怎樣,需賠償房東的條文
這是不是說,今天就算入住之後,房子跟當初看房的時候不太一樣,但因為契約內容
沒有提到若房子居住環境與當初看房不符,房客有權無條件解約之類的條文
那房東就依然沒有違約的問題嗎?
因為我亦然決然一定要搬出去,施工的聲音已經吵得我受不了了。
如果說之後我真的沒有找到頂讓,那我可以有什麼權利跟房東要求退費嗎?
剛剛找到租屋相關的條文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9.htm
民法435條有提到,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
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
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所以就民法的角度我是可以無條件解約的。
但是我今天已經跟房東簽了契約書,民法的效力可以蓋過我跟房東簽的契約嗎?
另外我無法證明房東當初沒有說會施工這件事情,房東也無法證明她有說會施工這件事
那這樣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證明施工這件事情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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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11.168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14.44.211.168 (01/20 23:02)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14.44.211.168 (01/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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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所以環境的突然改變是不能算在內的這樣嗎@@"?
像是因為施工導致的空氣不流通,光線照不近來,灰塵飄進屋內這些呢?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14.44.211.168 (01/2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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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是照正常程序,恐怕是不能求償的...
破壞環境安寧這一點,我想應該是不能提的拔? 畢竟施工破壞環境安寧是合法的=0=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14.44.211.168 (01/2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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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是那種人很不錯,會幫你倒垃圾,請你吃水果,還會跟你聊天的那種.
但是只要一遇到錢的問題就會很斤斤計較=0=
像是茶水間的燈已經壞了好幾個月,跟房東提過很多次,房東都傻呼呼說忘記了...
然後我房間的牆壁之前因為房東在水泥牆的部分塗上油漆,結果靠窗的地方下雨遇水
,整個漆都軟爛脫落,說要幫我重新用水泥漆粉刷,到現在半年了都沒下文,落得我
現在用料理紙把軟爛的地方蓋起來...
房東會花錢處理的事情我目前看過就是,壓縮機故障,導致大家沒有熱水洗澡,除此
之外,只要不影響到基本生活機能的,房東都不願意花錢處理,如果跟他講,他就會
裝可憐然後轉移話題... 就是一個怕麻煩的房東拉=0=
噪音部分恐怕也不會處理,每次跟房東討論噪音問題,房東都說他有跟那個工頭講過了
工頭也說在幾天那部分完工就不會有噪音了... 而那次討論已經是上個月的事情了...
所以其實很多原因都是我這次堅持要搬出去的點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34.208.3.115 (01/21 12:40)
※ 編輯: moonskyex 來自: 134.208.3.115 (01/2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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