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共同持有改建疑問。

看板LAW作者 (大黑)時間10年前 (2013/09/01 18:57), 編輯推噓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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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HGURO (大黑)》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小弟有所疑問,還請解答。 : 1.一筆土地,上有建物;其實就是一般的一棟房子,沒有空地(爺爺生前所居住)。 : 2.爺爺過世後分給六名子女。 : 3.其中一名將其所有權賣予不明人士。 : 4.目前建物因年久失修與白蟻蟲蛀,內部如同廢墟,外部屋頂與 : 樑柱嚴重損傷,有崩塌之虞。實際上已有部分崩塌。 : 5.欲將其拆掉重蓋;之後也會使用新建物作為營業用途。 : 6.其餘五名子女皆同意。 : 7.但我們根本不知道另一份所有權賣予誰,當然也不認識。 : 8.我們在法律上有需要取得那一方的同意嗎? : 9.或者,那一方有無權利可以要求我們五方給予其租金,或者他欲使用他 : 的一份土地(建物)? : 10.他如果欲使用其土地,該如何界定屬於他1/6的前後左右東西南北(位置區塊)? : 懇請指導,謝謝! 我知道原5位產權人有權優先購買其產權。 請問,其中一名產權所有人在無告知其他產權所有人就自行將其產權售出, 這份交易是否成立? 我們是否有權利要求購回其產權? -- http://tw.youtube.com/watch?v=Pk0MPyiJBbc&feature=related 姚明與Olajuwon的對比。 http://tw.youtube.com/watch?v=RY5fiHu73zk&feature=related 此影片道盡姚明的技巧與優點。 http://tw.youtube.com/watch?v=hvvAMDrMcO0 中鋒神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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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出售應有部分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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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jvzueg8 這篇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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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的力度低於104跟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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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條文第2項所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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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為6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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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修正時所新增,自是厥後該項優先購買權始具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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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我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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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104 ,不是 34-1共有出賣 ,不要亂翻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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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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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亦即優先承買權人可以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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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優先權存在,進而訴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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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表示我們優先承買權人可以訴請註銷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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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知道了,要看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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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引的那是104,104是基地跟地上物分屬不同所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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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土地共同持有是不同的法律條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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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不懂法律,但我覺得這法律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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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之立法意旨---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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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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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的優先權受到保障,34-1的卻無法使登記失效...這樣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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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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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的立法精神在共有土地這方面完全沒有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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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34-1是故意設給有心人士去鑽的漏洞嗎?
09/01 21:49,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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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漏洞吧 本來處分個人財產就是個人的自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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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只是為了解決房屋跟土地不同人所有 才開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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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5:39, , 26F
依照上述,我們可以主張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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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8nsM0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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