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糾紛
小弟 合約上 租約到期日 為102年1月
但因為 房屋 水電問題 (過高) 之前有跟他告知
不能在負擔有問題的水電費用 所以在 101年10月 提前退租
(有水電超收的問題)
水電費因為還有疑慮問題,所以請仲介(同屋主)幫忙查詢
今天卻接到存証信函 表示要我負擔 原本的水電費用 還需要背負
12000的賠償
(特約條例) 乙方如租約未到期提前搬遷他處,須賠償甲方12000元損失
乙方不得異義.
押金上已經讓他扣除 還比原本的 租金*2 還要高一點
這樣合約上還算成立嗎?
我可以要求
1.
注:土地法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2.
以及表示 特約條例 沒有經過公證 特約條例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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