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財產制
※ 引述《accsnow (天亮說晚安)》之銘言:
: 若夫妻間夫有債務(卡債),其妻是否也附連帶清債責任?
: 結婚後法定財產制是財產共有,債務也是共有?
: 「剩餘財產請求」又是怎麼一回事?
: 為何銀行可以以第三人身分聲請?
不是連帶負責,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為法定財產制(民1005)
夫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向債務人財產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
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1011)
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債權人再代位(債務人)請求賸餘財產分配(民242)
通常會這麼做是因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而財產都掛名在配偶名下
法定財產制終結時,以夫妻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為剩餘財產分配
舉例:
結婚時A夫B妻未登記分別財產制
假設婚後好老公A將房子存款都給B管理房子也都在B名下
A什麼都沒有,B很有錢的情況,後來A對外負有債務
因為A沒有錢,債權人對A無法扣押及強制執行無實益時
只好聲請法院將AB的夫妻財產制改用為分別財產制
這時候會產生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後將AB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來平分
債權人就是要代位請求賸餘財產分配所生的利益來消除對A的債權
(有錯誤的地方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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