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爸爸違反美國法院判決 綁架小孩回台灣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我國是可以執行的
: 只要符合外國法院有管轄權,對方承認我國法院判決,判決內容沒有違反我國善良風俗
: ,以及訴訟程序符合法理四個構成要件
: 以管轄權來說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小孩應有美國籍,既然小孩在美國長大,跟美國較有關係
: 所以美國有管轄權
: 我國承認美國判決應該沒有問題,判決內容應該也沒有違反善良風俗,訴訟程序乍看
: 也沒有問題
: 所以可以拿美國的判決請求我國法院執行
根據我國國籍法 該孩童亦有我國國籍
今其父親將之帶到我國境內
其父親得否向我國法院聲請民事訴訟取消美國判決?
其父親有幾次機會? 之前在美國之審判是否相當於已於我國
完成一審?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5 條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好咧 本案孩童同時有我國國籍跟美國籍 這下子該孩童的"本國"是哪一國?
第 56 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
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
還好 本案孩童的父親把孩童帶到我國領土 因為父親監護權被美國政府限制
目前的時段沒有 而有監護權的母親 孩子不在母親身邊 看起來似乎符合
上面的條件而適用我國監護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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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9: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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