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爸爸違反美國法院判決 綁架小孩回台灣
※ 引述《BGBear (愛打電動的熊)》之銘言:
: 爸爸剛從美國某大學博士班畢業
: 爸爸去年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合法帶孩子回台灣"
爸爸是台灣人 根據我國"國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因此爸爸跟小孩都確定有我國國籍 即使小孩在美國出生而有美國國籍
能否據此就排除我國法院管轄權?
: 美國法院駁回
: 白紙黑字說小孩必須跟媽媽一起留在美國
: 但是寒暑假回台灣跟爸爸
: 還把監護權判給媽媽(一人一半)
: 爸爸立刻帶孩子偷跑回台灣
: 媽媽報警
: 美國警察立刻分類為federal parental kidnapping crime
: 綁架罪
: 同時法院也要開庭再審
: 會傳喚爸爸(我們猜想這個爸爸不會回美國了)
: 媽媽拿著美國判決去台灣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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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為孩子在台灣的唯一合法監護人
: ....
這一點很奇怪 美國法院的判決什麼時候開始在我國也有拘束力了?
我國戶政事務所的人員是根據我國的哪一條法律而排除孩子生父
的監護權?
既然美國聯邦已經用聯邦雙親綁架罪通緝該名父親
或可視同美國聯邦法院已經要強制執行前述關於監護權的判決
則依我國"強制執行法"
第 4-1 條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
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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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
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必須經過我國法院以判決認可美國法院的判決才能在我國執行
不過 強制執行法的標第可以是人嗎?
另外該條條文所列但書:"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也不確定美國法院的判決是否滿足以上任一項被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
不認其效力的條件
最後 這種情形倘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 該名父親會成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8款的綁架兒童罪嗎?
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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