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錯誤之意思表示(88.89)得否對抗善意第3人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1/08/19 15:37),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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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yihsiang (htt)》之銘言: : 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但是88.89並不像87有明文規定 覺得說得不好改一下 沒有明文規定是因為不需要規定 在沒有確定法律效力前並沒有可供對抗第三人事由 確定法律效力(承認或撤銷)始能對抗第三人 所以談論能不能用法律效力未定對抗第三人是沒有意義 但是確定法律效力能對抗第三人 : 查了王澤鑑教授的民總413頁 並沒有明講 : 但是舉了一個實例 其意思似乎是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需負信賠責任 :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嗣後被某乙無主物占有。某甲撤銷意思表示後,須對某乙 : 負信賠責任」。 某乙應該沒有無主物先占,手上沒書你查一下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此時b筆所有權歸屬為效力未定 無主物先占構成要件為所占有者為無主動產,故某乙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 但能依91條主張信賴a筆為無主物,請求某甲賠償 而且如果某乙能主張無主物先占,某甲也不能請求歸還a筆 : 但是邱聰智教授民總下冊110頁表示 : 「錯誤之意思表示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我民法無定有明文。然而解釋上宜採同一 : 立場,認為關於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不得對抗善3)在此得類推適用。」 這段我就看不懂了 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是無效,不能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力是效力未定,不能以其效力未定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效力完全不一樣要類推適用 這個解釋跳tone跳太大了XD : 不過這樣對於善意第三人而言,還有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可能嗎? : 我想到的是除非善意第三人不願意主張有效做對抗,才可能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 不過這種情況不太多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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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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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有問題,債權行為被撤銷後有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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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之規定,亦有對抗第三人效力之問題,物權行為和身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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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不用說了,二者均有對世效力之問題,重婚和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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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變更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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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沒有想到身分行為那邊 因為還沒學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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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間跳TONE是指效力未定後確定不生效力 忘記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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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喔因為 物權編跟親繼編 都還沒有學到!!! 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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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來自: 221.120.4.118 (08/19 19:28)
文章代碼(AID): #1EJXASo2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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