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錯誤之意思表示(88.89)得否對抗善意第3人
※ 引述《hsuyihsiang (htt)》之銘言:
: 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但是88.89並不像87有明文規定
覺得說得不好改一下
沒有明文規定是因為不需要規定
在沒有確定法律效力前並沒有可供對抗第三人事由
確定法律效力(承認或撤銷)始能對抗第三人
所以談論能不能用法律效力未定對抗第三人是沒有意義
但是確定法律效力能對抗第三人
: 查了王澤鑑教授的民總413頁 並沒有明講
: 但是舉了一個實例 其意思似乎是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需負信賠責任
: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嗣後被某乙無主物占有。某甲撤銷意思表示後,須對某乙
: 負信賠責任」。
某乙應該沒有無主物先占,手上沒書你查一下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此時b筆所有權歸屬為效力未定
無主物先占構成要件為所占有者為無主動產,故某乙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
但能依91條主張信賴a筆為無主物,請求某甲賠償
而且如果某乙能主張無主物先占,某甲也不能請求歸還a筆
: 但是邱聰智教授民總下冊110頁表示
: 「錯誤之意思表示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我民法無定有明文。然而解釋上宜採同一
: 立場,認為關於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不得對抗善3)在此得類推適用。」
這段我就看不懂了
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是無效,不能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力是效力未定,不能以其效力未定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效力完全不一樣要類推適用
這個解釋跳tone跳太大了XD
: 不過這樣對於善意第三人而言,還有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可能嗎?
: 我想到的是除非善意第三人不願意主張有效做對抗,才可能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 不過這種情況不太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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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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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來自: 221.120.4.118 (08/1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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