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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錯誤之意思表示(88.89)得否對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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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4→)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ycess (ulycess)時間14年前 (2011/08/19 15: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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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說得不好改一下. 沒有明文規定是因為不需要規定. 在沒有確定法律效力前並沒有可供對抗第三人事由. 確定法律效力(承認或撤銷)始能對抗第三人. 所以談論能不能用法律效力未定對抗第三人是沒有意義. 但是確定法律效力能對抗第三人. 某乙應該沒有無主物先占,手上沒書你查一下.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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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yihsiang (htt)時間14年前 (2011/08/19 12: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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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但是88.89並不像87有明文規定. 查了王澤鑑教授的民總413頁 並沒有明講. 但是舉了一個實例 其意思似乎是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需負信賠責任. 「某甲誤a筆為b筆丟棄,嗣後被某乙無主物占有。某甲撤銷意思表示後,須對某乙. 負信賠責任」。. 但是邱聰智教授民總下冊110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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