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廟宇安太歲的法律問題
※ 引述《Kyuubi (きゅうび)》之銘言:
: 過年期間長輩們都習慣去廟宇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年的諸事順利。
: 付錢給廟方後,廟方也會開立收據。
: 由於寺廟有提供點燈祈福的服務,所以這屬於勞務之對價關係。
: 就法律實務上不能算是捐贈,當然也不能拿來報稅減免所得。
: 問題是如果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後,一整年都流年不利,
: 例如遭小偷、被詐欺騙錢、出車禍等意外層出不窮。
: 是否可以主張勞務的債務不履行,請求廟方返還安太歲的價金?
原諒我差點笑出來......
實體法部分
契約成立三要素
1,當事人適格:就本案例來看當事人應該是適格(一邊是宗教法人)
2,當事人合意:這應該也沒問題
3,標的物可能:這要看標的物的射程範圍有多大
如果標的物為點光明燈+讓你一整年平安(??????)
這明顯是屬於客觀不可能的標的物,故該契約無效,雙方據有恢復原狀的義務
這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如果標的物僅為點光明燈,該契約仍成立
還是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程序法部分
你應該不會主張叫神明到法庭作證吧XDDDDDDD
搞不好神明會主張寺廟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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