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大科法九十七年考題

看板LAW作者 (天然呆>"<)時間15年前 (2010/11/19 11:15),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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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7/97453.pdf 針對第一題的第二小題 不曉得我這樣的寫法有沒有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給我一點意見 由於法醫驗屍報告指出只有一個巨石撞擊的痕跡,那麼表示丙係因甲或乙推 下的巨石擊中而死亡,因此可嚴判在本案中的凶手勢必只有一人,如果判甲 乙兩人共為過失致死罪的話,則會使另一人無辜受罪。如果判甲乙其中一人 為過失致死罪的話,以目前現有的證據又無法確知丙究竟是被誰推下的巨石 擊中,如果判兩人無罪時,顯然讓凶手逍遙法外。但或許可以這樣想,丙雖 由其中一人推下的巨石擊斃,但若無兩人於山頂嬉戲,則丙就不會死亡,因 此兩人應對於創造此一危險情境共負責任,所以綜上所述我會採取折衷的辦 法判甲乙兩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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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意見,僅供參考,非擬答的評論;似乎應該先考慮排除"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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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實行"的可能,再考慮個別行為的評價.關鍵字的話,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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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與罪疑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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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這一部分最痛苦,在這裡如果採你文內同樣共同危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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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標準,那麼就會共同負責;至於個別評價的部分,直接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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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因為排除了共同責任,接著 確定何人擊中 <-> 該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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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由該人滾石擊中) -> ~(該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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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會導出兩人皆無罪,至於民事責任,可以認為屬別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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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3:51, , 9F
全量問題的毒藥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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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7:13, , 10F
不過科法的答案是看推論,用太多法律觀念術語也未必是好.
11/19 17:13, 10F

11/19 18:05, , 11F
看成台科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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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21:36, , 12F
真實案例是判兩人皆成立過失致死,不過此乃國外案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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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vUl5S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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