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計畫助理資遣費

看板LAW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0/11/03 09:22),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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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跟校方簽約的 計畫的契約長這樣 http://personnel.nctu.edu.tw/form/form-all/E2-4.pdf 主管就是計畫主持人 人事室那邊是說,計畫助理不納入約用人員的標準 只適用於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跟工作規則又不一樣) http://personnel.nctu.edu.tw/form/law/d-1.doc (管理辦法) 而且,有提到資遣費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對於約用人員的定義如下: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為本校以校務基金、特定經費、各項管理費 及本校所設立各種專款,並依本規則進用之專任工作人員或諮商人員。』 可是我拿的薪水是『教育部發展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的經費 似乎沒有符合這個規則的約用人員定義? 主管那邊是說,我不自動提離職 那他就也是可以上簽呈給學校,說我工作不力之類的,要提前解約 那就是我的紀錄不好看 而且因為我工作不滿一年,規定是預告期十天前跟我說就好了 聽說先前也有助理被炒,然後也有提告 不過似乎沒有勝訴就是了...... 我真的要自己摸摸鼻子提離職嗎?@@ 雖然本來我年底自己約滿了就要走,可是現在這樣就很不甘心了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沒錯,學校是不納入勞基法的 : 不過 : 一般計畫助理在簽約時,一定是跟校長,也就是負責人 : 既然如此 : 你的主管無權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 自然也就無權要你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 你有權請人事室提出適法性解釋 : 最好研讀一下「工作規則」、「約用人員管理辦法」 : 以此爭取你的權利 : 我認為主管根本要你離開,但是他想規避工作規則的問題,避免學校要付資遣費時 : 會被學校檢討。 : 我想你的契約中一定有 : 乙方欲主動離職,需有一個月之預告期 : 那麼只要你不表示要離職,甲方無權命令你「自動離職」 : 也就是說甲方要你離職的話,通常合約中也有一條 : 甲方需給乙方一個月預告期 : 那麼這樣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 : 你是絕對站得住腳的 : ※ 引述《Dolente ( )》之銘言: : : 我在國立大學的行政單位擔任計畫助理 : : 本來到今年年底契約就期滿 : : 但是跟主管鬧翻了,他要我到十一月底就離職 : : 並且希望我自己主動離職 : : 當然我就拿不到我的年終了= =+ : : 想請問,雖然勞基法不適用於計畫助理 : : 但是本校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提到 : :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其資遣費依勞工退 : : 休金條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 : 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 : : 限。』 : : 然後,計畫人員的契約上也有一條 : : 『本契約其他未盡事宜,遵用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 : 其他部分就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離職資遣的事情 : : 但是去電本校人事室說,沒有資遣費的規定 : : 而且計畫人員到底算不算約用人員,這部份的定義也很模糊 : : 這部份我可以去爭取嗎?(我在職十個月) : : 請版上的大大給點意見~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00.214 ※ 編輯: Dolente 來自: 140.113.100.214 (11/03 10:41)

11/03 12:40, , 1F
學校老師自己把柄一堆 還敢刁助理= = (前陣子成大爆了幾個)
11/03 12:40, 1F

11/03 12:41, , 2F
爆了 學生(助理)大不了不唸(作) 老師虧的可大了
11/03 12:41, 2F

11/03 12:43, , 3F
權力不對稱的情況下 小卒子是可以吃大象地 拿年終就剩沒幾
11/03 12:43, 3F

11/03 12:44, , 4F
天了 好像12月1日在職即可~~剩沒幾天 簽呈跑很快嗎XD~~
11/03 12:44, 4F

11/03 13:26, , 5F
原來是交通大學的規則啊~
11/03 13:26, 5F

11/03 13:27, , 6F
你可以請對方提出工作不力的證明,合理吧
11/03 13:27, 6F

11/03 14:00, , 7F
唉 結果原本說好的新工作 問了我現在的主管意見
11/03 14:00, 7F

11/03 14:01, , 8F
新工作就這樣飛了....我就要這樣失業了><"
11/03 14:01, 8F
文章代碼(AID): #1CqBa-k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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