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計畫助理資遣費
我在國立大學的行政單位擔任計畫助理
本來到今年年底契約就期滿
但是跟主管鬧翻了,他要我到十一月底就離職
並且希望我自己主動離職
當然我就拿不到我的年終了= =+
想請問,雖然勞基法不適用於計畫助理
但是本校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提到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其資遣費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
限。』
然後,計畫人員的契約上也有一條
『本契約其他未盡事宜,遵用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其他部分就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離職資遣的事情
但是去電本校人事室說,沒有資遣費的規定
而且計畫人員到底算不算約用人員,這部份的定義也很模糊
這部份我可以去爭取嗎?(我在職十個月)
請版上的大大給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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