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計畫助理資遣費

看板LAW作者 (小嘉)時間13年前 (2010/11/02 22: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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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學校是不納入勞基法的 不過 一般計畫助理在簽約時,一定是跟校長,也就是負責人 既然如此 你的主管無權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自然也就無權要你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你有權請人事室提出適法性解釋 最好研讀一下「工作規則」、「約用人員管理辦法」 以此爭取你的權利 我認為主管根本要你離開,但是他想規避工作規則的問題,避免學校要付資遣費時 會被學校檢討。 我想你的契約中一定有 乙方欲主動離職,需有一個月之預告期 那麼只要你不表示要離職,甲方無權命令你「自動離職」 也就是說甲方要你離職的話,通常合約中也有一條 甲方需給乙方一個月預告期 那麼這樣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 你是絕對站得住腳的 ※ 引述《Dolente ( )》之銘言: : 我在國立大學的行政單位擔任計畫助理 : 本來到今年年底契約就期滿 : 但是跟主管鬧翻了,他要我到十一月底就離職 : 並且希望我自己主動離職 : 當然我就拿不到我的年終了= =+ : 想請問,雖然勞基法不適用於計畫助理 : 但是本校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提到 :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其資遣費依勞工退 : 休金條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 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 : 限。』 : 然後,計畫人員的契約上也有一條 : 『本契約其他未盡事宜,遵用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 其他部分就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離職資遣的事情 : 但是去電本校人事室說,沒有資遣費的規定 : 而且計畫人員到底算不算約用人員,這部份的定義也很模糊 : 這部份我可以去爭取嗎?(我在職十個月) : 請版上的大大給點意見~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文章代碼(AID): #1Cq2FNl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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