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5年前 (2010/10/11 0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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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類比錯誤 : :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 :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 :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 :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 :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 :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 :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 : 乙進入該市場) : :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 :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 很感謝這位板友的解疑, 不過我個人還是有幾個小小的疑問: : 1.公物利用關係到底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依您之見, 似乎認為公物利用關係為公 : 法關係乃不證自明之理? 公法關係又不是只有行政處分一徒 還有行政事實,行政契約等等 但是無論如何公物利用絕不可能成立私法關係,為什麼請自己想 (提示:國有財產法,規費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的條文自己去翻一翻吧) : 2.您的"公有市場利用關係"是指攤商v.行政機關or菜籃族v.攤商? 註2所指仍係指主管機 : 關與攤商之關係, 如何說明攤商與菜籃族的關係? 疑?不是跟您說了甲可以不跟乙作買賣,但無權禁止乙入公有市場 您還沒看懂嗎? 難道你認為版主與版友間的互動僅是買賣關係不牽涉公物的使用? : 3.法律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 版友不能使用特定看板資源, 到底是與誰發生 : 了法律關係? 所謂的公物利用關係究竟是誰跟誰的關係? 問您勒 您沒聽過家主權和一般使用/特別使用嗎? 我以為這是討論公物利用時的基本常識ㄟ : 4.ptt版主設立版規, 禁止特定版友使用特定看板之資源, 若係違反所謂的學術網路使用 : 規範, 此一違反所涉及者究為版主與行政主體間之關係, 亦或是版主與版友間之關係? : 換言之,如何推論出版主與版友乃係公法關係? 若某甲在忠孝東路上騎機車闖紅燈撞到 : 乙, 違反了公有道路之利用規則, 甲乙是否也會發生公法關係? A公司受委託以自己名 : 義營運管理市立停車場, A公司違反市立停車場利用規則, 向利用人超收費用, 與利用 : 人基於停車場使用收費發生爭執, A與利用人是否亦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不用再胡亂類比了 僅要從前述的家主權和一般使用/特別使用來分析就可得到您要的答案了 不要扯你根本不懂的行政委託和促參法問題了 您知道促參法的民間經營模式有幾種類型嗎? 有哪一種類型可適用到PTT 更別提光是投資契約是到底是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契約,學說和實務就吵不完了 何需您如此炸彈開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4.6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2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2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2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2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3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4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4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64 (10/11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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