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看板LAW作者 (天山小康)時間15年前 (2010/10/10 23:4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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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推 hoboks:只可能由民事法院去進行爭訟了吧 ptt非國家財產 創辦人杜 10/10 17:25 : → hoboks:先生之前就有說這是他自掏腰包所買的硬體 不能因為網路用到 10/10 17:25 : → hoboks:TANET就說ptt是教育部的財產 否則所有住宿的學生擁有的PC 10/10 17:26 : → hoboks:筆電 都變成國家的了 10/10 17:26 : → hoboks:再者要透過民事爭訟來排除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 在此例中實難 10/10 17:26 : → hoboks:找出請求權基礎 10/10 17:27 : 我倒不這樣這樣認為 : 1.首先硬體所有權的歸屬,跟使用學術網路行為是否須遵守相關行政規範是二碼子事, : 本案的問題應該在於架設在學術網路下的私人網站是否要受到公法之規範問題 : 答案很明顯的是肯定說,因為不管機器是否屬於私人,只要你的網路連結使用到學術網路 : 就需要受到學術網路規範,此可由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即可得知. : 2.退萬步言之,縱認PTT與其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屬私法行為,不受學術網路規範,但因為 : 其實體連接乃使用學術網路骨幹,而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一點之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 : 灣學術網路之連線:(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亦可以其使用者違反該規範為由而施予斷線處分 : 3.再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 :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台灣學 : 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 : 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亦可知台灣學 : 術網路管理者對其使用者所為之處置應可被視為行政處分,而得依行政救濟方式主張其 : 權利 : 4.綜上而論,不管是直接適用還是間接適用,教育部的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都可以規範 : 到PTT的管理者,而剩下的就只是當事人間怎麼樣去依據相關規定主張權利罷了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44

10/11 21:17, , 1F
攤販不能禁止乙進入市場,但可以不賣他
10/11 21:17, 1F

10/11 21:18, , 2F
賣的東西跟市府完全無關,但ptt所有服務都是tanet在撐
10/11 21:18, 2F
文章代碼(AID): #1CiU1Tq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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