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姻無效

看板LAW作者 ( 御風)時間14年前 (2010/07/08 19:26),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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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uvwxyz (ken)》之銘言: : 我有一個 阿姨他跟她老公是在民法982條修法前結婚,因為修法前需要公開儀式及二個 : 以上之證人,而我阿姨他與他老公根本沒有宴客,也沒有到法院公證結婚,他們是直接 : 到戶政機關登記,根據舊法第二項之規定,登記僅有推定之效力,但我去翻了一下書, : 實務認為必須由主張婚姻無效之ㄧ方舉反證推翻,但我的問題是 : Q1 要如何舉反證?因為我就是沒有公開儀式,我要舉出什麼東西才能證明我沒有公開儀式 : ?因為如果是由另一方舉證有公開儀式,比較容易理解,那由我方應該如何證明我沒有公 : 開儀式? : Q2 那如果要訴訟,是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嗎?持此一確認判決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撤 : 銷結婚登記嗎? : 希望能夠從實務之操作方式切入,謝謝。 人事訴訟具有高度公益性,法院會依職權介入調查, 所以只要起訴,法院就會傳相關證人到庭(但兩造需提供聯絡方式), 通常會傳:在戶政機關登記的證人、兩造親友(尤其是父母), 目的在確認到底有沒有公開宴客這件事。 (依按一般傳統習慣,不會有請客可是父母卻沒出席。) 「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沒錯,所確認者為「有無婚姻無效之事實」。 (事實得否為確認之訴,前有爭議,但於92年修正民訴247之後,多已承認~) 判決確定後可持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走完程序三~九個月(傳證人、定親權...)不等(時間僅能供參考~) 以上,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70.12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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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刑法214在後面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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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1:24, , 2F
樓上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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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4:20, , 3F
等著可能等不到啊 後補球員可能一輩子上不了場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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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及刑法214之我見:本件當事人僅屬未依法定方法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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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而使效力欠缺。並非自始「通謀虛偽」為假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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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洵屬犯意欠缺。自無刑法214之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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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如上述,而確為通謀虛偽,請原PO自斟酌其法律風險~
07/09 09:18, 7F

07/09 12:16, , 8F
在下的想法是 明知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還去登記就構成了
07/09 12:16, 8F

07/09 14:25, , 9F
這樣的犯意太寬廣~當事人間確有結婚的真意~
07/09 14:2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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