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姻無效
※ 引述《tuvwxyz (ken)》之銘言:
: 我有一個 阿姨他跟她老公是在民法982條修法前結婚,因為修法前需要公開儀式及二個
: 以上之證人,而我阿姨他與他老公根本沒有宴客,也沒有到法院公證結婚,他們是直接
: 到戶政機關登記,根據舊法第二項之規定,登記僅有推定之效力,但我去翻了一下書,
: 實務認為必須由主張婚姻無效之ㄧ方舉反證推翻,但我的問題是
: Q1 要如何舉反證?因為我就是沒有公開儀式,我要舉出什麼東西才能證明我沒有公開儀式
: ?因為如果是由另一方舉證有公開儀式,比較容易理解,那由我方應該如何證明我沒有公
: 開儀式?
: Q2 那如果要訴訟,是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嗎?持此一確認判決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撤
: 銷結婚登記嗎?
: 希望能夠從實務之操作方式切入,謝謝。
人事訴訟具有高度公益性,法院會依職權介入調查,
所以只要起訴,法院就會傳相關證人到庭(但兩造需提供聯絡方式),
通常會傳:在戶政機關登記的證人、兩造親友(尤其是父母),
目的在確認到底有沒有公開宴客這件事。
(依按一般傳統習慣,不會有請客可是父母卻沒出席。)
「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沒錯,所確認者為「有無婚姻無效之事實」。
(事實得否為確認之訴,前有爭議,但於92年修正民訴247之後,多已承認~)
判決確定後可持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走完程序三~九個月(傳證人、定親權...)不等(時間僅能供參考~)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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