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婚姻無效
我有一個 阿姨他跟她老公是在民法982條修法前結婚,因為修法前需要公開儀式及二個
以上之證人,而我阿姨他與他老公根本沒有宴客,也沒有到法院公證結婚,他們是直接
到戶政機關登記,根據舊法第二項之規定,登記僅有推定之效力,但我去翻了一下書,
實務認為必須由主張婚姻無效之ㄧ方舉反證推翻,但我的問題是
Q1 要如何舉反證?因為我就是沒有公開儀式,我要舉出什麼東西才能證明我沒有公開儀式
?因為如果是由另一方舉證有公開儀式,比較容易理解,那由我方應該如何證明我沒有公
開儀式?
Q2 那如果要訴訟,是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嗎?持此一確認判決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撤
銷結婚登記嗎?
希望能夠從實務之操作方式切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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