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問題:一事不再理原則
※ 引述《just1115love (fifi)》之銘言:
: 再請問一下!!
: ""A努力要求看看檢查官為不起訴處分吧>''''''''<""
: 是否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一款為不起訴處分的方向打呢??
: 但是下次在進法院,就表示被起訴了,那麼A該如何對法官闡述有利於A的論點呢?
: 另外聽到其他法學先進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相牽連案件,如果朝這方向去打呢??
: 謝謝回答!感激不盡!
不對~
應該是253條~
也就是案件太輕微 且之前也有好幾個同樣的罪被判刑了~
所以要檢查官就不要再浪費法院資源~就以此條判不起訴處分吧~~
在不行就要檢查官判你253-1緩起訴處分吧~
畢竟本來因為前案應該處理掉的事情
因為檢查官的疏失
變成又要耗費好長的時間再跑一次同樣的程序
對A來說 想要重新開始跟本沒辦法...
至於
其他大大說的是也沒錯啦~如果你前面的案子還沒完
併案是對A比較好的方式
只是
這種併案就帶表這個事情要起訴了耶
如果可以~
當然還是不起訴、緩起訴對A比較有利摟@@
所以A先跟檢察官主張看看不起訴處分->不行再問問可否緩起訴處分->再不行再主張
合併管轄一併解決摟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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