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問題:一事不再理原則

看板LAW作者 (草草)時間15年前 (2010/06/23 08:08),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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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1115love (fifi)》之銘言: : 民國95-96年期間A在B的部落格留言版匿名留言三字經,又在A自己的部落格發表文章似乎 : 是在影射B的妨害名譽之文章8-9篇,但無指名道姓。 : 經B報案後查到IP位址係為A所犯,遂將所有證據呈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辦期間問訊重 : 點著重於A部落格內所發表的文章是否指向B,A矢口否認。 : 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後申請簡易判決,A在B的留言版留下三字經 , 一罪一罰共9罪,而A : 部落格內影射B之文章隻字未提。 : 刑事庭一審判A拘役15天,AB均上訴,二審保持原判拘役15天。另民事庭B訴訟標的金額30 : 萬元,一審判10萬,AB均上訴,二審保持原判10萬,A以匯款方式給B,刑事於97年11月二 : 審結案,民事於98年11-12月結案,訴訟兩年多,兩年多以來B在每一庭均向法官陳述A文 : 章影射B性騷擾,但判決仍然隻字未提A部落格影射B(所有起訴書,AB雙方上訴書狀,判決 : 書等皆隻字未提A部落格文章影射B,僅由B在法庭上口述之)。 : 99年4月A又收到傳票,另一名檢察官傳喚妨害名譽案件,前往地檢署後B也在場,原來係B : 認為A部落格內發表之文章影射到B,沒被前一名檢察官起訴,B要再提告。檢查事務官要 : 求再和解,99年5月和解失敗(B要求巨額賠償金),99年6月檢查事務官發傳票再詢問,A仍 : 矢口否認部落格文章沒有影射B,且已經為了避免誤會關閉部落格長達2.5年以上。 : A問檢查事務官,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限不是半年嗎?為何97年刑事判決時,B上訴卻隻字未 : 提A部落格影射事件,現在已經99年,事隔2年是否超過告訴期限。 : 檢查事務官回答,B沒超過告訴期限,因為B在96年就已經提告A部落格影射案,只是當時 : 檢察官遺漏未將A部落格影射B起訴,所以B可以在告。 : B再告一次所用之所有證據與96年時提告之所有證據相同,並無新增證據,且前一個檢察 : 官明明就針對A部落格影射事情偵辦,卻被現在的檢查事務官簡單一句,上一個檢察官遺 : 漏了這段,而重新偵辦,影響A之生活與工作甚鉅。 : 問題1. 97年定讞之刑事案件,99年再重新偵辦,真的沒有超過告訴期限嗎?(現在接手的 : 檢查事務官不斷強調,因為一罪一罰所以雖然A在B留言版留言被判刑,但是A部落格影射 : 之文章必須重新調查。) 告訴係指被害人向檢察官為訴追犯罪的意思 所以各人認為B既然早在之前就有訴追犯罪的意思 則應該是沒過告訴期限的 : 問題2.相同的證據反覆偵查,雖然區分A部落格發表影射文章,或A在B留言兩部分,但是 : 也該是同一事件吧,難道沒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嗎? 相同證據反覆調查 跟起訴範圍無關 主要應該還是要去看檢查官當初怎麼起訴的....... 從原PO當初的起訴範圍看來 似乎從起訴時就沒有提到要訴追A部落格影射之文章的意思 故就算B再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 法院當然還是沒辦法判那部分.... 否則就會構成訴外裁判摟~ 再來就是A部落格影射之文章 既沒被起訴到 又沒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刑罰訴追時效又沒過... B又早已合法告訴 則檢查官當然可以在偵辦摟........>'''< : 問題3.前案偵辦的檢察官失職部分該如何處份,因為檢查事務官說上一個檢察官遺漏A文 : 章影射B這部分,聽起來很荒謬。 : 問題4.A始終矢口否認文章影射B,是否仍構成妨害名譽罪?(B的律師主張前後文可對照出 : 來) 這是事實認定 沒看到內容 板大怎麼告訴你是否可能構成妨害名譽呀~ : 問題5.若妨害名譽罪又再次遭起訴,A該朝哪方面自力救濟?一事不再理原則? 打打看刑訴254條微罪不舉吧~ 說前面都已經有那麼多個防害名譽了 要檢查官就此為不起訴處分 不行的話就往刑訴253-1緩起訴方向打吧 至少這樣案子在檢查官手裡就解決了 就不用再進到法院去了>''< : 問題6.若妨害名譽罪又判決確定,B肯定再提民事賠償,因為B擺明要錢,98年以賠償10萬 : 元,這次B又能再要求民事賠償嗎??(一事不再理原則??) 基本上如果刑訴都可以分開提了 當然民訴是可以在求償的摟.. : ==================================================== : 請大家幫幫忙!這件事真的讓我很困擾!感激不盡!!!!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60.135

06/23 09:24, , 1F
刑訴沒有訴外裁判的問題 應該只是法院不想判決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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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9:26, , 2F
另考量案件的同一性 前案跟後案應屬不同案件 又依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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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原則 後檢察官就前案部分可併案偵辦 至於前檢察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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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09:28, , 4F
無失職 涉及司法行政問題 無法討論 有錯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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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被動的不告不理嗎?檢察官又沒訴追到那部分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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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審啊?難道要說被告你這混蛋 我一定要把你全身上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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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都抓出來審一審 判的你支支叫!誰叫你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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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刑訴379第12款 不管是沒請求的事項法院判了 或是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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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事項 法院竟然漏未判決 都是當然違背法令 可上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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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26, , 10F
審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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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28, , 11F
此涉及案件單一性認定 應以起訴範圍為據 就原文所述 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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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29, , 12F
事人已將所有證據提出 只是檢察官問訊重點傾向前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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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30, , 13F
是以小弟認定起訴範圍已包含後案
06/23 10:30, 13F
文章代碼(AID): #1C8L2LO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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