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代位訴訟與一事不在理

看板LAW作者 (忘記了)時間15年前 (2010/06/22 21:3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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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快到了,牛刀小試。 討論到一事不再理,想當然爾要看以所提的後訴與丙所提的前訴是否同一事件。 首先,就同一事件說認為【以訴之三要素判斷】, 依民法242,丙稱為債權人,乙稱為債務人,甲稱為第三人。 丙必須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第三人之債權, 所以丙為形式當事人,乙仍為實質當事人,為訴訟擔當, 前後訴當事人實質相同。 前訴訴之聲明為【訴請甲返還500萬與乙】, 不得記載返還與丙,僅得附記【由丙代為受領】,訴之聲明相同。 而訴訟標的,按照實務見解,丙所行使的是【丙自己的民法242】, 與乙所行使的balabala請求權不相同,所以非同一事件。 若按照學說多數見解,丙所行使的仍是【乙的balabala請求權】, 僅由丙代位行使,故為同一事件。 另按新同一事件說之判斷標準為,後訴是否造成被告應訴之煩、 是否會造成裁判矛盾以及後訴的提起是否浪費訴訟資源。 若有符合上述其一,即為同一事件。 以上。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丙的代位權跟乙的債權無關 : 所以一事不再理管不到 : 如果身為丙 這個優點要好好利用 : ※ 引述《IamSquall (Squall)》之銘言: : : 請問假如甲欠乙500萬乙又欠丙500萬 : : 丙行使代位權向甲提出告訴 : : 結果判決確定丙敗訴 : : 是否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 : 乙不得再向甲提出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66

06/22 22:01, , 1F
推你一個 你民訴會考一百分
06/22 22:01, 1F

06/22 22:06, , 2F
我也想...但是我天生不會寫答案。
06/22 22:06, 2F
文章代碼(AID): #1C8BpzR_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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