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代位訴訟與一事不在理
考試快到了,牛刀小試。
討論到一事不再理,想當然爾要看以所提的後訴與丙所提的前訴是否同一事件。
首先,就同一事件說認為【以訴之三要素判斷】,
依民法242,丙稱為債權人,乙稱為債務人,甲稱為第三人。
丙必須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第三人之債權,
所以丙為形式當事人,乙仍為實質當事人,為訴訟擔當,
前後訴當事人實質相同。
前訴訴之聲明為【訴請甲返還500萬與乙】,
不得記載返還與丙,僅得附記【由丙代為受領】,訴之聲明相同。
而訴訟標的,按照實務見解,丙所行使的是【丙自己的民法242】,
與乙所行使的balabala請求權不相同,所以非同一事件。
若按照學說多數見解,丙所行使的仍是【乙的balabala請求權】,
僅由丙代位行使,故為同一事件。
另按新同一事件說之判斷標準為,後訴是否造成被告應訴之煩、
是否會造成裁判矛盾以及後訴的提起是否浪費訴訟資源。
若有符合上述其一,即為同一事件。
以上。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丙的代位權跟乙的債權無關
: 所以一事不再理管不到
: 如果身為丙 這個優點要好好利用
: ※ 引述《IamSquall (Squall)》之銘言:
: : 請問假如甲欠乙500萬乙又欠丙500萬
: : 丙行使代位權向甲提出告訴
: : 結果判決確定丙敗訴
: : 是否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 : 乙不得再向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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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6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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