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幾個法律問題請教大家

看板LAW作者 (Gone with the wind)時間14年前 (2010/05/23 01:3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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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答! 大概了解了 但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為什麼只要是三面關係就不能用346呢? 因為擄人勒贖感覺都是會先把人綁在某一處所 再去勒贖他人 2. 對了 為什麼以不法的手段恐嚇人家還錢不構成346呢? 我只知道如果恐嚇人家不還錢就提告 不構成346 但那是因為她的手段(提起訴訟)是合法的 但如果說"不還錢就要殺你全家" 這樣也不違法嗎? 3. 強盜罪是328條 不是304喔!^^ 還是你想說的就是強制罪呢? 可是某甲拿刀架在丙之子乙的脖子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取得丙之財物 應該已經構成強盜罪了吧? 4. 如果某甲是為了逼丙還他所欠的錢 而用此手段 則某甲構成強制罪而不構成強盜罪(強盜罪須有不法意圖) 此外某甲亦會構成擄人勒贖嗎? 可是擄人勒贖不是要有不法意圖嗎? 所以如果某甲只是為了逼丙還錢 那是不是只構成強制罪? 5. 還有丙拿刀逼迫甲把搶來的錢還他 如果他要主張正當防衛 必須是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 那如何判斷侵害是否已結束? 強盜罪應該是即成犯吧? 所以在丙把財物交付給甲時 甲的侵害就已經結束了嗎? 如果丙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那他也構成強制罪了? 6. 如果乙跟丙無任何關係 只是正巧走在一塊兒的陌生人 那甲構成什麼罪? 那第二題和第三題有沒有人能夠為我解惑呢? 感謝! ※ 引述《KTjason (ee)》之銘言: : 滿有趣的阿 我試試看 : 大家多多指教 : 錯了大家就狂鞭囉 : ※ 引述《ahismine (Gone with the wind)》之銘言: : : 1. : : 某甲拿刀架在乙的脖子上 逼在旁邊的丙交付財物 否則就要乙死 : : 請問某甲構成何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恐嚇取財罪? : : 原因為何? : 只要是三面關係 就只能討論304或347 : 這也是為什麼要在346之外 另外訂個347的原因 : 我覺得這其實就是347典型案例阿 : 304的話 看有沒有心理上的壓迫(EX.最近親屬) : 然後應該都著手了吧 行為都完成了 也放任風險運行 : 造成法益直接危險 : 再來就看既未遂 : : (我不確定甲的行為是否已符合擄人勒贖罪的構成要件 甲算不算已經以強制力迫使乙離去其現時所在地 置於甲實力支配之下 剝奪乙的行動自由? : : 如果甲不構成擄人勒贖 那她是構成強盜罪還是恐嚇取財罪? 甲脅迫丙的程度是否足以壓制丙的意志自由 致使丙不能抗拒而不得不為財物之交付? (如果符合 則構成強盜罪吧?) : : 若甲是為了逼丙還欠他的錢 那甲又構成什麼罪? : : (甲的行為應該是不法的 但她是為了拿回她的錢 那他會構成什麼罪? ) : 逼還錢 原本應不符合財產法益中的"不法意圖" 而無罪 : 也就是沒認知道自己沒有刑法之外的法律上權源 : 但347條文中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346卻有 : 所以為了還錢 可以針對欠你錢的那個人 卻不能去綁第三人 : 346不承認三面關係 跟339一樣(司法詐欺除外) : 所以上面案例 就算是逼還錢 : 347一樣有罪 : 304的話 正面審查違法性 一樣有罪 : : 我又想到一個有趣的問題 如果丙真的給甲錢了 : : 甲也很高興的打算要走了 結果丙趁甲不注意 把刀架在甲的脖子上 逼甲還錢 : : 那丙會不會構成犯罪? : 爭點多個正當防衛 : 看現在不法侵害結束了沒 : 如果甲已經走了三條街遠 那侵害一定結束 : 但題意的話 我覺得自由開火啦 : : 2. : : 丁拿刀架在戊的脖子上 逼戊跟他走 : : 請問丁構成強制罪還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為什麼? : : (關鍵在於丁行為的實施是不是有一定時間之繼續姓 如果有 就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若為瞬間完成則為強制罪 : : 但我不太會判斷 煩請大家指教) : : 3. : : 某甲已成年 其欲給某乙當養子 請問需要得某甲父母之同意嗎? : : (這題是別人問我的 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本文: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 : 這個包括已成年的子女嗎? 我想應該是包括的 但不太確定) : : 以上問題煩請大家解答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186.138 ※ 編輯: ahismine 來自: 125.231.186.138 (05/23 01:48) ※ 編輯: ahismine 來自: 125.231.186.138 (05/23 01:58) ※ 編輯: ahismine 來自: 125.231.186.138 (05/23 02:23)

05/23 02:24, , 1F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05/23 02:24, 1F
文章代碼(AID): #1B-1LES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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