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4年前 (2010/05/10 22:16), 編輯推噓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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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麼多,我大概確定是p大的邏輯概念有問題了,而非學說爭議 並且為了彌補自己邏輯上的矛盾,創造出限制性條件 例如受到債務不履行的受損人只能去尋找價值一樣的標地物 損益相抵原則指的損失和受益必須基於同一原因 但是同一原因不可能造成兩個不同的結果 我舉搭飛機來講 因為我搭飛機------>所以我飛到台北 我把他簡化成 因為搭飛機------>所以我到a地 如果兩個結果均是相同原因造成 我另外設定另外一個我到b地的結果 會變成 我同時到a地,又同時到b地 我同時到台北,又同時在紐約 我同時在巴黎,又同時在倫敦 莫非其實我是火影忍者,會影分身術(爆 這樣可以接受同一原因是不可能造成兩個不同結果吧 既然不可能造成不同結果,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造成同一結果 換句話說a地=b地 a地是台北,b地也一定是台北 a地是香港,b地也一定是香港 a地是紐約,b地也一定是紐約 那麼損害和受益兩個必須相同 也就是損害=受益,如何把這抽象東西變成描述 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說明 數學群論來講會用群的概念表示 a是一個很多元素集合的群,b是一個很多元素集合的群 a這個群我先設定有(台北,香港,北京,紐約,倫敦)這些元素 b群我一樣設定為(台北,香港,北京,紐約,倫敦)這些元素 a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紐約 倫敦 | | | | | b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紐約 倫敦 會有這現象 那有沒有可能a群的一個元素可以對到b群的兩個元素 或者b群一個元素對到a群兩個元素 我想用看的就知道不可能 那麼把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歸在一群,稱為a群,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有(a1,a2,a3...) 符合受益結果的元素歸在一群,稱為b群,符合損害結果的元素有(b1,b2,b3...) 則應符合 損害 a1 a2 a3 a4 ...... | | | | 受益 b1 b2 b3 b4 ...... 差播個題外話 從這表就知道a群個數和b群個數一樣多 因為兩個有理數之間最少會存在一個無理數 所以有理數和無理數是一對一,因此有理數的個數和無理數的個數會一樣多 兩個個數都是無限大的東西居然有辦法放在一起比較哪個個數比較多,還真迷人...... 這有點抽象 如果用普通話來講的話,受到損害必同時得到利益 這樣才能成立損害和利益是基於同一原因 例如p大92台上803,就是法官認定受到債務不履行損害和受到不繳利息沒有必然關係 p大用這個案例反駁我是有問題的 因為我認為 有租屋必然享受租屋利益,租屋和享受租屋利益有必然性 因此兩個是基於同一原因 p大要反駁我的話,就從有租屋不一定享受到租屋利益著手吧 你有辦法反駁群論的話,數學史將為你從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1

05/10 22:53, , 1F
戰力十足XD
05/10 22:53, 1F

05/10 22:57, , 2F
為什麼你會覺得受到債務不履行的債務人只能找價值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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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57, , 3F
標的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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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58, , 4F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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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59, , 5F
我對u大理解「必然性」的方式有點疑問,你說的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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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00, , 6F
兩個等同的子集合,但必然性應該是先後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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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00, , 7F
其實我不確定我看懂你的東西了沒...(掩面) 讓我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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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5, , 8F
!!突然發現損益相抵或許不能以邏輯上的因果關係來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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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6, , 9F
若一原因在因果上造成兩個矛盾的結果,確實會產生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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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6, , 10F
不是我覺得的,是p大覺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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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7, , 11F
不論是甲原因造成a損失 或 甲原因造成b損失 這兩個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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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8, , 12F
因為甲原因而造成a損失 其中的甲原因和a損失似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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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要條件。只能說甲原因是造成a損失的其中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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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40, , 14F
所以就像E大在下篇所說,損益相抵是「評價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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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我們後設地在做原因認定時,會把a損失歸於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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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a損失就算要歸給乙原因甚至丙原因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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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這種「評價上的原因」強行套用邏輯式子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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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44, , 18F
就會產生奇怪的悖論 XD
05/10 23:44, 18F

05/10 23:47, , 19F
話說,u大為了解決這問題似乎引進了更麻煩的名詞啊..XD
05/10 23:47,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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